2018年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891民法、刑法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危害结果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2. 犯罪构成
【答案】犯罪构成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准。
3. 犯罪对象
【答案】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
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4. 主犯
【答案】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5.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答案】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
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 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二、简答题
6.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案】(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含义
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的具体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①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的具体化。它通过一系列主、客观要件具体而明确地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得以具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3)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区别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相异。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此基本特征,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使我们从原则上区分罪与非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问题,进一步明确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7. 试述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况。
【答案】属地管辖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一般认为,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例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惯例,一国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权和优遇。
(2)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保持不变,全国性的法律,除基本法附件已列的几项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全国性的法律也不在香港地区施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例外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致的。
(3)对民族自治地力一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4)刑法典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若出现刑法与单行刑法典之间法规竞合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8. 如何理解针对动物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的性质?
【答案】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对于动物的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应予以区别对待:
(1)针对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所实施的反击行为纯粹是一种自然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律评价的意义,自然不成立正当防卫。
(2)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袭谈不上不法与合法,抵御这种侵袭的行为当然也就无从成立正当防卫,但由于该行为对另一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损害,因而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3)在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意或过失地引起动物侵害他人的场合,可以看作是人的行为引起的侵害,对此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在有饲主的动物自发侵害他人,而饲主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场合,由于不存在人的不法侵害,故不能承认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而应认为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9. 简述强制狠交、侮辱妇女罪的概念与构成。
【答案】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
本罪的对象只限于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狠裹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刊法典同条第三款的狠裹儿童罪。己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耀裹、侮辱妇女的行为:
①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堵嘴等对妇女人身实行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抗拒的手段。
②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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