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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891民法、刑法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犯罪集团

【答案】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

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答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仟的有效期限。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3. 抽象危险犯

【答案】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4. 危害国防利益罪

【答案】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且一般都是非军人。

5. 管制

【答案】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其特征主要包括: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简答题

6. 简述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与处罚原则。

【答案】(1)(简单)共同犯罪的概念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

(2)(简单)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①两个以上的行为人。

②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仅均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补充对方行为的意思。

③有共同实行的事实,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不管是分别来看还是作为整体来看,各共犯人的行为都具有导致结果的现实危险性。

(3)(简单)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而不只是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 ②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意的犯罪负责,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③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并引用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如果都是起主要作用,都按照主犯处罚。

④考查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后的态度,实行区别对待。

7. 简述我国刑法各论和刑法总论的关系。

【答案】刑法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意义

①贯彻和体现刑法总论。离开了刑法各论,刑法总论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指导定罪量刑的功能。 ②实践和检验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则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应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并在实践中对这些理论的科学性进行检验,发现刑法理论的不足之处并促使其完善。

③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从具体问题概括出某些共性并进一步发展成理论,这些理论被刑法总论吸收,从而使刑法总论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2)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

①对刑法各论的概括作用。刑法总论通过对形形色色的具体犯罪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归纳出具体犯罪的共性,从而使人们对具体犯罪的实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②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深入开拓刑法

各论的研究。

③对刑法各论的制约作用。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刑法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刑法总论阐述的已得到普遍认可的原理、原则。

8. 我国刑法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规定。

【答案】(1)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予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废止。

(2)自2007年1月1目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9. 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答案】(1)洗钱罪的概念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洗钱。洗钱的目的在于通过金融体系或者直接投资等非金融体系的运作,截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先前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以逃避法律追查,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合法化”的过程。刑法将掩饰、隐瞒的行为力一式规定为以下五种:

a. 提供资金账户。即行为人将自己拥有的合法账户提供给实行上述七类犯罪的犯罪分子,或者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让其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存入金融机构。

b.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即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协助上述七类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等方式转换为现金或者本票、汇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或者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等有价证券。

c.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以将上述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或者委托付款等结算方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使其混入合法收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