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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823经济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国家在经济法上的主体地位。

【答案】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经济法主体一般可以认为有国家、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主体三种。其中的国家主体,由于其实施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即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和市场主体进行调控和规制,而居于重要地位。一般来说,国家的主体地位通过国家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表现出来。

(1)国家是宏观调控主体,享有宏观调控权。国家通过对金融、税收和计划等领域方面的调控行为,保障宏观经济的良险运转,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证经济法宗旨的实现。

(2)国家是市场规制主体,享有市场规制权。国家通过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进行市场规制行为,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障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在健康合理的框架内发展。

(3)通常情况下,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和规制,是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但具体国家机关进行调控和规制活动的后果和责任,仍是由国家来承担的。

2. 简述公司设立的准则原则

【答案】公司设立的准则原则主要包括:

(1)自由设立

企业的创办人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设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须履行法律上的手续的一种设立方式。

(2)特许设立

企业的设立要由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法令特殊批准的一种设立方式。

(3)核准设立

企业设立时,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设立企业的各项条件,同时要通过法定的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设立进行审查,作出批准决定,企业才能进行注册登记的一种设立方式。

(4)准则设立

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条件,企业设立时,按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筹备并载入企业章程,不要求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事先批准,即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一种设立方式。

(5)严格准则设立

法律上严格规定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以及企业设立应对设立行为承担的责任,同时规定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加强对企业设立的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设立方式。

3. 《渔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渔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渔业法》确定的我国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是“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

(2)对养殖业和捕捞业的重要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渔业养殖和捕捞活动,防止不合理的捕捞活动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渔业法》对养殖业和捕捞业设立了几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包括:

①渔业养殖证制度。为了缓解渔业资源的供需矛盾,对于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从事养殖生产;

②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法》规定:凡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者,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活动。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3)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措施

《渔业法》规定了以下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措施:

①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②实行捕捞禁、限措施。包括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

4. 什么是国家专项规划及项目制度?

【答案】(1)国家专项规划,是指具体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过程中,由政府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单独或者联合作出的规划。有以下特征:

①专项规划项目规划编制部门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②规划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对口部门或单位协助落实的,对口单位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及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

(2)项目制度,是指拟承担规划项目者要依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文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依法下达项目实施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财力、物力支持的制度。有以下特征:

①规划项目普遍采用合同制管理,由规划编制单位或者项目主持单位与项目承担者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各力权利义务。项目承担者不仅要依照合同从事项目工作,还要接受项目编制单位、主持单位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进度、经费使用、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审查监督。

②规划项目的承担和执行不仅依靠合同约束,在出现项目因违法或违约被撤销、挪用经费、

执行结果不符合要求、逾期结项等情形时,就涉及项目责任承担问题。责任形式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撤销或者终止项目,停止拨款或资金支持:在发生挪用、截留、贪污经费或者泄露项目机密等情形时追究刑事责任。

5. 什么叫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案】(1)国家经济管理卞体的概念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主体。简言之,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2)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特点

①地位的法定性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地位的法定性,首先,它的产生和组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次,它的职权范围也是来自宪法和相关组织法、有关经济法律的直接授权。

②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

a. 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主要反映在经济管理主体与其被管理对象之间法律关系的形成,往往是以经济管理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在许多情况下,它所行使的经济职权,均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它可以单方面创设、变更和终止某种经济法律关系。

b. 法律关系的隶属性,主要表现在经济管理主体的内部关系上。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基本构成是享有国家机构经济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均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是上级的授权对有关相对人依法行使职权,这里就有比较鲜明的行政色彩和强制性,它是一种有丰富经济内容的隶属关系。

③权责的统一性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其经济职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能抛弃、不作为、不当履行。权责的一致性还表现在它所享有的权力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转让,也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而滥用; 规定这种权力的法律一般的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无需有关方面同意和认可的,也不得随意改变。

6.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答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限制竟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①垄断高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确定其销售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

②垄断低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确定其购买价格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表现不同,实质一样,都是以牟取超额利润为直接目的。构成垄断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