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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如何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答案】(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有机统一。即被告人,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如果缺少主观或者客观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2)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主客观要素同时齐备,有机统一,才能作为使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它既不是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简单否定,也不是将二者简单地加以调和或折衷。

(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法体现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其具体表现为:

①《刑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明文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说明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在犯罪故意或过失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②《刑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对缺乏犯罪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不能加以客观归罪。

③《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其根据就在于精神病人于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④《刑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这两种行为客观上没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出于正当合法的目的而进行防卫或避险。

⑤((刑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排除了犯意表示行为的犯罪性,表明了我国刑法不惩罚思想犯的立场。

⑥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司法适用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贯彻实施这一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坚决反对主观归罪。主观归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a. 把错误思想或犯意表示当作犯罪处理;

b. 把事前的犯意当作事中的犯意,以事前的犯意定罪判刑。

主观归罪的危害一是导致惩罚思想犯; 二是混淆犯罪的性质。无论何种情况,都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破坏,因而必须坚决予以反对。

②反对客观归罪。客观归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表现形式:

a. 强调行为、结果的客观危害性,对缺乏犯罪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等定罪判刑;

b. 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确定犯罪性质,而忽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真实心理状态。

客观归罪的实质是忽视或根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情况,惟行为、惟结果而定罪处刑。这种割裂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做法,是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因而也应当坚决子以摒弃。

2. 试论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

【答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刑罚裁量制度中的一种。实践证明,对犯罪以后自首的罪犯予以从宽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其中,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由此可见,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不同。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①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a. 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

自动投案可以包括: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投案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b.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违背其本人的愿意;

c. 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此为自动投案的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的前提。

②如实供述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犯罪嫌疑人只要根据客观事实供述所犯的所有罪行,对事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就应当认为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至于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是投案人自己单独实施的,还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影响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条件的认定。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供述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己经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据此可以确定犯罪性质、犯罪的情节的,就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此外,根据有关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不要求自动投案的条件,但是有特殊的条件要求。具体说有:

①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己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实质性条件。 a. 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实施的罪行;

b. 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罪行;

c. 必须与被采取强制措施、所服刑的罪行是不同种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①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

a. 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b. 两者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c. 两者都是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d. 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②自首和坦白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