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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答案】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为共犯。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加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加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

①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②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个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的不同,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指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过限部分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2. 如何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答案】(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有机统一。即被告人,符合犯罪主体条件,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如果缺少主观或者客观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2)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主客观要素同时齐备,有机统一,才能作为使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

根据,它既不是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简单否定,也不是将二者简单地加以调和或折衷。

(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法体现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其具体表现为:

①《刑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明文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说明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在犯罪故意或过失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②《刑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对缺乏犯罪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不能加以客观归罪。

③《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其根据就在于精神病人于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④《刑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这两种行为客观上没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出于正当合法的目的而进行防卫或避险。

⑤((刑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排除了犯意表示行为的犯罪性,表明了我国刑法不惩罚思想犯的立场。

⑥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司法适用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贯彻实施这一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坚决反对主观归罪。主观归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a. 把错误思想或犯意表示当作犯罪处理;

b. 把事前的犯意当作事中的犯意,以事前的犯意定罪判刑。

主观归罪的危害一是导致惩罚思想犯; 二是混淆犯罪的性质。无论何种情况,都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破坏,因而必须坚决予以反对。

②反对客观归罪。客观归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表现形式:

a. 强调行为、结果的客观危害性,对缺乏犯罪主观要件的意外事件、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等定罪判刑;

b. 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确定犯罪性质,而忽视行为人对结果所持的真实心理状态。

客观归罪的实质是忽视或根本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情况,惟行为、惟结果而定罪处刑。这种割裂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做法,是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因而也应当坚决子以摒弃。

3. 如何理解《刑法》第二条后半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明文”的含义? 假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明知将到来的是一辆旅客列车而故意实施破坏铁路设施的行为,造成列车倾覆多处受损,多人死亡和重伤。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这种行为? 论述具体理由。

【答案】明文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即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我国《刑法》中第三条中的“明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①就明文的内容来讲,刑法中对犯罪行为类型要有明确的规定,对该犯罪行为处以何种刑罚要有明确规定,对其如何量刑等也要加以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刑法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那么不得将其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更谈不上对其定罪处罚以及量刑、执行等问题,这是行为评价上的明文; 如果刑法对其已作出否定性评价,那么就应按刑法中的规定作出定罪量刑,不得按其他的罪名来定罪量刑,这是定罪上的明文; 如果刑法明文对该犯罪行为规定了一定的量刑幅度和量刑标准,法官就应严格按照该量刑幅度和标准作出裁量,不得按照任何其他的标准,这是量刑上的明文。

②就明文的形式来讲,明文规定是指该明文必须是我国刑法条文所明确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的规定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刑法中的明文,不仅要符合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也要符合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的规定,缺失任何一方面都谈不上是明文规定。

(3)对题干中青年行为的评价

①对该青年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青年属于我国刑法中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我国《刑法》中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的八类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该条款中规定的八类犯罪的正确理解是这是八个类型的犯罪,而小是具体的犯罪罪名。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定罪处罚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该青年故意实施破坏铁路设施的行为,造成列车倾覆多处受损,多人死亡和重伤,在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犯罪中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②对该青年行为的评价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明知将到来的是一辆旅客列车而故意实施破坏铁路设施的行为,造成列车倾覆多处受损,多人死亡和重伤。本案中该青年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满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要件,犯罪客体,侵犯了旅客的生命权,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造成他人重伤和死亡的行为。

主观上对即将到来的旅客列车是明知的,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实施破坏铁路基础设施的行为,其己满14周岁,对该破坏行为即将导致的旅客列车倾覆会造成列车上的旅客的死亡或伤害应该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