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635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论述合同诈骗罪。
【答案】(1)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a. 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对于本罪中“合同”的范围,应当从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是否体现市场交易关系作为确定的标准,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判定:合同是否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合同是否规定财产流转的内容,反映市场交易关系; 合同内容是否具有双务、有偿性。至于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b. 行为人实行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将本罪的合同诈骗行为规定为以下几种:
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
第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
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力一当事人财物的。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以其他方法骗取对力一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关键是要考虑双方签订的是否上述所说的本罪中的合同以及行为人采取的是否上述四种方法之外的方法。
c. 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本罪中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万元。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否则,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判断行为人是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在综合考察以下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①审查行为人主体资格,也就是审查主体的身份是否真实。
②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合同的能力。
③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
④考察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⑤考察行为人在对力当事人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现。
2. 论述敲诈勒索罪。
【答案】(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但未达数额较大程度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利益。
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
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威胁和要挟的方法,都属于恐吓的方法或胁迫的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略有不同的是,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力一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
a.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小作为。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他们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 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是可以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b.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其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如有违则将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第二,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第三,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其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而是百接故意. 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是债权,人以将要向法院控告相威胁,迫使债务人尽快还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①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当然,“数额较大”不仅指实际占有的数额,勒索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判刑,勒索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为:“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②敲诈勒索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
a.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第一,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威胁,也可以不是当面威胁; 可以由自己发出,也可由第三者转达威胁。
第二,抢劫罪必须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 敲诈勒索罪则可以当场实现或日后实现威胁内容相恐吓。
第三,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夺取财物或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被害人当场也可以是日后交付财物。
b.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界的界限
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第一,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 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 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
3. 如何理解犯罪客体的二个不同层次?
【答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犯罪客体的三个不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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