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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2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传闻证据

【答案】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所使用的一个概念,指在法庭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或者在开庭时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做的转述。“传闻”广义上是指,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的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2.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3. 辩护制度

【答案】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辩护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此外,《宪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有大量的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成为辩护制度的辅助法律渊源。

4. 中止侦查

【答案】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二、简答题

5. 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案】(1)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①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②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③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④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6. 简述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

【答案】异议登记是指以真正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提出的异议为内容的登记,异议登记的意义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我国《物权法》上,对异议登记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可见,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必经程序。只有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即异议登记需要有时间的限制。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从物权法对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来看,异议登记主要是作为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其效力在于中止登记簿记载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以防止登记权利人处分不动产而使自己的权利受侵害。目的在于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现时处分或者能够进行事后追索。

三、论述题

7. 刑事立案的条件与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之相互比较及中外比较。

【答案】(1)刑事立案的概念及条件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立案的条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理由和根据。立案的条件包括:

①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有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并且该犯罪事实的存在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中有犯罪事实有以下含义:a. 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b. 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③符合管辖的规定。

(2)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的条件包括:

①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刑诉法明确规定为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但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赋予实践中有权主体自由裁量。

(3)刑事立案的条件与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的相互比较

①主体不同。立案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②对象不同。立案的对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③条件不同。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必须是经过法定卞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4)刑事立案的条件与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的中外比较

各国再审制度理论基础的差异,导致各国再审制度的不同。而再审理论的差别,则与各国的诉讼理论和价值选择有关。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差异明显。

①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形式真实主义,对国家追诉权进行严格限制,再审制度不甚发达。英美等国崇尚个人本位主义,强调个体利益和人权保护,一方面严格禁止被告人陷于双重危险的境地,一方面允许被告人上诉,而且可以越级上诉。美国实行三审终审制,一般的案件错误都能在三审程序中解决,而不必等到判决生效以后,发动再审予以纠正。而且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诉讼模式、证明标准以及沉默权制度,都对被告人有利,使得被告人处于不利境地的可能性大为降低,有罪判决出错的概率非常小,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完备的再审有其客观的基础条件。由于不甚发达的再审制度,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得到了极大的维护,促使法院裁判的稳定和权威。

②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即使有些国家经过改革,吸收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元素,其诉讼制度与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仍有距离。相对于英美等国,在被告人权利保障上仍有不足,需要准许发动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以作补偿。为体现有限刑罚和人权保障理念,禁止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在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和法律传统基础上,法国模式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人权,虽然不允许不利的再审,与我国的诉讼原则有冲突,但其制度本身仍有值得借鉴的地方。虽说我国的再审制度与法国模式、德国模式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距离,但相对而言,德国模式与我国最为接近。我国和德国模式的再审制度都奉行实体真实主义,都允许提起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不过两者仍然存在差别。

德国以再审不加刑作为制约,禁止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发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德国的再审是为审核判决的事实基础而设,而非用来审核判决的法律错误,因而德国没有因违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