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2诉讼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材料来源,也是使确有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的重要途径。
2. 外观设计
【答案】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就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去追求实用功能。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3.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答案】(1)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
①适用情形不同
取保候审适用情形为:
a.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适用情形为:
a.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e.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②申请主体不同
取保候审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申请; 监视居住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③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 监视居住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进行。
④应遵守的规定不同
监视居住的限制条件更多、要求更严格。
⑤适用期限不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 拘传
【答案】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其特点主要有:
①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二、简答题
5. 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答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
(1)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法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导下,明确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统领价值。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惩罚则应当做为辅助的措施加以适用。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其良知和悔罪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3)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6. 简述我国刑事证明责任的分担。
【答案】(1)证明责仟的概念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某些当事人对应予认定或者阐明的案件事实或
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事实有不能成立的危险后果。
(2)证明责任的分担
①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②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
④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被称作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⑤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收集证据的证明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必须提供法律所要求的证据,否则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必须提供支持其所认定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最后仍达不到证据要求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己达到确实、充分,足以作出有罪判决,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向法庭提出支持起诉的证据,即实行举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在证明标准上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有权力也有责任对证据进行庭内乃至庭外的调查核实。第一审法院的未生效判决如果证据不足,将由第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或改判。即使是生效判决,如果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也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纠正错判。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逮捕、不起诉决定和宣告无罪的情况下,还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职权并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同样应当承担证明职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时,与公诉案件一样,可以体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证据,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三、论述题
7. 论逮捕与证据的关系。
【答案】(1)逮捕与证据的概念
①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②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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