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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数学学院保险学原理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事故超赔分保

【答案】事故超赔分保,即事故超赔再保险,是指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以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

2. 实质风险因素

【答案】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例如,汽车厂家生产的刹车系统、发动机功能等,建筑物的坐落地址、建筑材料、结构、消防系统等,均是实质风险因素。

3. 成数分保

【答案】成数分保,即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成数分保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一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故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将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因此,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4. 权利代位

【答案】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5. 道德风险因素

【答案】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诈骗、纵火等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均属道德风险因素。

6. 保险合同的解除

【答案】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三种。

7.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

(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即受益人是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但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2)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所有人不是一个人的话,则最终决定受益人的权利的应当是所有人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受益人,也可以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

受益人的形式通常有两种: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和可撤销的受益人。在第一种形式下,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时才可以更换受益人。在第二种形式下,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变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如果保单所有人在改变了受益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保险人,后者在向原指定的受益人做出给付后,不承担对被更改的受益人的义务。

8. 推定全损

【答案】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兔; 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二、简答题

9. 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 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并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任何利益都可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例如,以盗窃、诈骗、贪污、走私等手段所获取的财物都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标的物,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指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如投保人已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由此享有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即预期利益,如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销售价格确定,其中包括预期利润。又如,果农可对自己种植的果树的未来收获量进行投保,这些均为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必须具有客观依据,仅凭主观预测、想象可能会获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经济上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因为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出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正是基于当事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经济利益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经济利益或具有的利益不能用货币计量,则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就无法实现。所以,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10.大数的测定有何作用?

【答案】大数定律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大数的准确测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它具体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只个方面:

(1)在损失分摊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大数值作为是否承保该标的指标之一。只有当面临同样危险的保险标的达到一定数量时,保险才能发挥损失分摊的作用。

(2)在危险分散方面,在预测危险时,被保险人比保险人更加清楚自己所面临的危险,这里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容易产生道德危险和逆选择问题。因此,只有当保险人对大数有一个准确的测定,才能从整体上把握被保险人的危险,控制系统风险。

(3)在保险应用方面,大数的准确测定,有利于积累有效的经验数据,这样保险公司对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估计也就越准确,在保险费率的拟定方面越科学,有利于保险公司持续、稳定的经营。

11.简述保险商品供求弹性及其种类。

【答案】(1)保险商品供给弹性的含义及其种类

保险商品供给弹性通常指的是保险商品供给的费率弹性,即指保险费率变动所引起的保险商品供给量变动,它反映了保险商品供给量对保险费率变动的反应程度,一般用供给弹性系数来表示,其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