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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524外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法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指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y 和间隶校尉三个机关为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面关其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2. 明大浩

【答案】《明大浩》是指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总计四编二百三十六条。

《明大浩》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明大浩》共四编,即《大浩一编》、《大浩续编》、《大浩三编》和《大浩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大浩》是明前期《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律。它以案例形式出现,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大浩比之明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大浩偏重于惩治贪官与豪强,如《大浩续编》中87条,事涉贪官豪强的就占七十余条。

二、简答题

3. 试述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与发展。

【答案】北美殖民地时期英国普通法的施行奠定了美国法的基础,决定了美国法的基本风格。以此为开端,美国法在继承、改造英国法的同时,赋予其法律以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逐步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

(1)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美国法的形成)

1776年至19世纪中叶,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①美国法形成过程中的独立化倾向

a. 早在殖民地时期,北美人民试图摆脱英国法的影响,走法的独立发展道路的观念就己经萌芽,一些殖民地纷纷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律。随着美国的独立,创建美国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成为待解决的问题,法律创制的独立化倾向也日益明显。

b. 独立后,美国试图摆脱对英国法那种往往不加鉴别或修改而给予认同的状况。加上边沁倡导的法律改革和法典编纂思想的影响以及美国社会生活和文化观念的特殊性,美国法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呈现出与英国法相对独立的发展趋势。

②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新法律的创制

a. 美国法对英国法继承的原因:

第一,18.19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已经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完成了由封建法向资本主义法的转变,古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被赋予全新的资本主义内涵,这就决定了它与美国的政治经济性质的一致性,为美国对英国法的继承提供了一个基本前提。

第二,对于刚刚独立的美国来说,英国普通法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表现出强大的优势,庞大的普通法法学家和法官队伍以及他们的努力工作已使普通法深入人心。

第三,随着1783年英、美《巴黎和约》的签订,民族矛盾得到解决,加之在美英国移民的增多,语言文化的相通,所有这些都影响了美国法风格的最后确立。

b. 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

19世纪上半叶,是美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多产的时期,美国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纷纷发表文章和著作,对美国法进行阐释。他们的著作不仅使人们知道了美国法是什么样的,而且他们遵循英国法传统,创制美国化法律的基本思想和主张最终在理论上对美国建国初期的法律争论和实践作了小结,肯特和斯托里为美国最终继受英国法起了积极作用。

对美国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的,还有19世纪中叶戴维·达德利·菲尔德倡导的法典编撰运动。菲尔德的努力推动了其他州的法典编撰工作。这一运动虽然没有改变美国继承英国法的基本格局,但对美国法的独立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到19世纪中叶,以英国法为基础的美国法模式最终确立。

(2)美国法的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新科学技术被广泛应用,交通和通信得到了极大改善,美国在经济上己成为工业化强国,加之海外扩张的结果,使美国城市迅速发展,人口大大增加,这一切都给美国法的发展成了自己的“先例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则是:州下级法院在州法3法律问题上,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L 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受相应州不违背联邦法律的州法院判决的哥行先例原则的时候,一开始就享有在必要时改变先例和创造新判例的皇循,主要是以是否有利于美国资本主义发展为标准。1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经济上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美国在政J 对于州权力不断加强,与此同时,联邦中央权力结构中,以总统为代1”功能加强,这一切都使20世纪的美国法较之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上升。

4. 试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答案】(1)洋务派法律思想

洋务派产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相互勾结的产物。洋务派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资本主义的皮毛,即所谓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相应,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镇压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

(2)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①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主要是通过“稍变成法”,引进西法,发挥法律对于维护清朝专制统治的作用,同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发扬传统法律中的隆礼重

刑,礼刑结合,以应付前所未有的巨变。

洋务派以行动维护纲常名教的,既以“礼”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犯上做乱; 又以刑残酷镇压不逞之徒,这种心法对后来的洋务派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都有着影响。可以说洋务派传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来维护封建统治的“体”。

②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如曾国藩提出“道”、“礼教”是不能改变的,但在器械、财用、选卒等方面,则不必拘泥于故迹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