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外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瓦克夫制度
【答案】瓦克夫制度是指关于宗教慈善产业捐赠的法规。瓦克夫法是伊斯兰教法的卞要门类之一。 瓦克夫,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全部财富或能产生收益价值的土地飞产业,专门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宗教与社会慈善事业。由此而产生的留置财产的方式,后来发展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历史上曾广泛流行于西亚、北非、南亚各伊斯兰国家。其特点是以奉献安拉之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财产的所有权,明确限定了用益权,留作瓦克夫的土地、产业归安拉所有,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2. 三法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指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y 和间隶校尉三个机关为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面关其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二、简答题
3.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地位。
【答案】(1)唐律的含义
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指《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2)唐律的主要特点
①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封建的成文法典自战国时期的《法经》以来直至隋唐,从法典的整体性质上看,一直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
②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a. 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12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
b.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力一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力一式等各力一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③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这一特点在唐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 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b. 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c. 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图。
④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3)唐律的历史地位
①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它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和文化的进步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a. 它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b. 由干唐律体狈, ‘中国封律立法的最高成就,因而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樟和蒸本,尾在某邺方而“随时损益”,但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唐律对于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②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东亚、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王朝的先进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纷纷来唐学习交流,这不仅使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于国外,而且唐律的许多内容也成为这些封建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4. 试述《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意义及局限。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在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并经孙中山签署生效的。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共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①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临时约法》虽与前两部组织大纲相比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共和政体的形式依然如故。 a. 《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样,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b. 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
②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临时约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卞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具体说来,公民享有人身、住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宗教等自由权利; 享有请愿陈述、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公民享有“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及“服兵役之义务”。
③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它的内容揭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它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结晶,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①《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国民以广泛的民主自由权。这对于废除封建特权制度,促进人民觉醒,增强国民的平等观念有着积极的作用。
②《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自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破除了清朝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栓桔,为资本主义发展作了新的立法,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临时约法》在亚洲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比较完整地反映了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利益,是当时亚洲最优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
①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所制订的,其内容只能是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建立和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
②它的局限性还在于关系到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重大原则问题没有写进去,或阐述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a. 在近代中国,欲实现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则必须反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全部国家主权。《临时约法》恰恰只是高谈民族独立,空讲民主共和,对于反帝的重大问题则避而不谈,没有明确表达。其初衷是以此来换取西方列强对中华民国的承认与支持,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b. 近代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土地所有制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离开了农村,便失去了坚实的国内市场与原料产地。资产阶级革命离开了农民,便不可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应当说,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最初对此是有充分认识的,中国同盟会的纲领上就写着“平均地权”。然而,在建立政权后,却没有将其付诸实践,根本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正是土地制度条款的缺失,致使绝大多数的国民所关心的重大原则问题被回避掉了,这是《临时约法》最大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