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政法学院610综合(宪法、刑法、民法、民诉)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 法定刑
【答案】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法定刑,是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表明罪与罚的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性关系,是审判机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依据。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除其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
3. 想象竞合犯
【答案】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
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指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4. 当然解释
【答案】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5. 刑罚的消灭
【答案】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
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二、简答题
6. 简述犯罪预备。
【答案】(1)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各的特征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b.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a.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b.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上述客观和主观特征的同时具备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内涵,并使其得以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其他犯罪停止形态区别开来。
(3)犯罪预备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
①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于犯罪的需要等。
②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把这类犯罪预备行为主要概括为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准各实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等行为。
7. 简述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及与通奸的区别。
【答案】(1)强奸罪的客观方面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①在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了妇女不愿与行为人性交的真实意思。
②刑法规定的手段有: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在侵害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出于对幼女的特别保护,法律对手段并无特别限制,即行为人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幼女同意与否,均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a. 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捆绑、按倒、强拉硬拽等,对其人身实行强制的手段,意图在于使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至于现实是否得到该种效果,在所不问。
b. 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意图使其不敢反抗,至于现实是否得到该种效果,在所不问。
c. 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
(2)强奸罪与通奸的区别
①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相对一方,基于情感、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通奸虽然可妨害一方或者双方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因为通奸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行为人也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构成本罪。
②对有的妇女与人通奸,因某种变故,如为了保全家庭关系,维护名声,或者由于利益要求未得到满足而提出控告,把通奸说成强奸,在查清属于通奸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定强奸罪。
③如果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女方不愿继续保持性关系,男方仍纠缠强行实施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即所谓的“先通奸后强奸”。
④对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并继续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再定强奸罪。即所谓的“先强奸后和奸”。但是,如果后来的多次性行为是妇女受到行为人的威胁、恫吓所致,则应对行为人以强奸罪论处。
⑤对男方霸占女方,迫使其忍辱从奸的,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8.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何区别?
【答案】(1)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不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不履行公职表现为不作为; 不正确履行则一般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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