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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625国际法学之国际私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形式之一,指出租人(即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按照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按照这种合同,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其雇用船长和船员,船舶仍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承租人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事宜。

2.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区别制

【答案】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制度之一,由意大利学者巴尔特提出,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在19世纪己成为主导地位的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即使到现在仍为英美法国家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采用区别制。

3. 仲裁条款

【答案】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之一,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协议。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部分。仲裁条款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4. 司法拒绝

【答案】司法拒绝是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与司法协助并存的一种制度,指国际司法协助的被请求国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过程中,基于本国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或者是由于对内国公共秩序的关心,或者是因为对外国司法程序的不信任,或者是因为违反委托内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所必需的程序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在有关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拒绝给予司法协助的制度。根据各国国内立法和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被请求国在遇到规定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有关委托。

二、简答题

5. 1972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如何确定产品责任问题的准据法?

【答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72年第12届会议上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该公约于1977年10月1日起生效。公约确定制造商和其他由公约规定的人因产品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对产品的错误说明和对其质量、特性或使用方法未提供适当说明而造成损害责任所适用的

法律。但在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一方转移到遭受损害一方的情况下,公约不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责任。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或加工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产品责任的准据法是:

(1)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2)尽管有上述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仍应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和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3)如以上两种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国内法提出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国国内法。

(4)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以上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均不适用。

上述准据法适用于:①责任的依据和范围; ②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③损害的种类; ④赔偿的方式、范围; ⑤损害赔偿的转让、继承; ⑥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 ⑦本人对代理人或雇主对雇员行为的责仟; ⑧举证责任以及时效等。

6. 判断:依照我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适用中国法。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分别就收养的条件和手续、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1)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因此,实践中若这两个法律不重合,则意味着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必须重叠适用。

(2)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是因为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人的义务和责任,对其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应该说更符合实际。

(3)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7. “传统的、古典的国际私法基于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那就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职能在于保证适用于多边法律争议的国家的法律与争议存在‘最适当’的联系。……古典学派暗含一个前提假设,那就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适当的国家的法律就是适当的法律。在这种思想背景中,‘适当性’既非依据准据法的内容来界定,也非依据准据法所提供的解决方法的质量来界定,却依据地理意义上或场所意义上的术语来界定。”「摘自Symeon C. Symeonide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Century: Progress or Regress? (2000)]结合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评析上述观点。

【答案】上述说法表述了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说”。

(1)“最密切联系说”的基本内容,参见论述题第1题答案。

(2)在我国,最密切联系说是一个舶来品,人们对它的认识很容易受限于它的字面意思。对最密切联系说的一种认识就是最密切联系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用主观的灵活的系属来

代替原来固定的僵硬的系属。最密切联系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①最密切联系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毫无疑问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这种方法是当法官面临着此国法律和彼国法律适用选择时,做出选择的依据,但是它不是判决的依据。

②最密切联系因素是在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连结因素中,按照一定的政策、利益和价值做出的选择。最密切联系的运用自产生开始就不是独立运用的,富德法官是在分析了案件是否存在真实冲突的基础之后适用“重力中心地”的,这种真实冲突就是两个不同国家或不同州的政策利益的冲突。

③最密切联系地应该是在法院地的认识中,涉及的利益保护最多的地方。这个利益应该既包括政府利益也包括私人利益。

(3)最密切联系说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表现

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条文应该是一个口袋条款,它并不能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它也不同于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上最密切联系说常见的两种表现形式: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②另外,在《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6条、第19条和第41条也提及了最密切联系,在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19条规定:“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6条解决的区际私法冲突问题。第19条是对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第41条将特征履行从最密切联系中剥离出来与之共同成为寻找合同准据法的补充依据,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是特征履行。

8. “在国际私法中,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三者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将法律选择问题与相关的程序问题分割开来,那就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国际私法问题。”一一摘自F , Vischer, General Course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32Recueil des cours9, 199(1992)。就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试评析上述观点。

【答案】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管辖权、法律选择与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制度均是解决国际民事法律纠纷的重要制度,是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丫个关键问题。月个制度在国际私法中构成统一的整体,共同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案件服务,三者关联紧密。

(1)管辖权对于法律选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的意义

①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或权限,也称为司法管辖权、法院管辖权或裁判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是解决国际民事纠纷的程序法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并审理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整个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