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3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领事裁判权
【答案】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清朝末年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其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实施了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是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深刻写照
2. 《训政纲领》
【答案】《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3. 自由心证原则(限于国民党政权时期所定)
【答案】“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证据制度和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作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据“心证”来自山判断和取舍,带有很强的唯心主义色彩。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就可以在认定和取舍事实问题上,完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意识和为地主买办阶级利益服务的“心理”,随意地主观擅断,可以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专横武断。
4. 《永徽律疏》
【答案】《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y 冈罗训浩,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己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二、简述题
5. 简述宋朝职官制度。
【答案】宋朝严格管理职官,无论任用调迁,还是考课奖惩,都有一定的制度与程序。宋朝职官
制度具体包括:
(1)职官选用
科举取士是选官的主要途径。考试内容侧重诗赋、经义,但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选任方式按官阶品类分属于四选,即尚书左选、尚书右选、侍郎左选、侍郎右选。高级文武官员不参加常选,单独由中书省及枢密院选授。选任标准重视年资与考核结果。
(2)职官考课
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对地方州县官以“四善三最”的标准进行考核。四善是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烙勤非懈。三最是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为一任,并根据考课的治绩来定赏罚。
(3)职官监察
职官监察由御史台的三院(台院、殿院、察院)负责,其中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地方监察,主要靠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兼管,负责巡按州县。
6. 请简要陈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缘坐制度变化。
【答案】缘坐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受到儒家精神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缘坐范围的缩小趋势、缘坐刑的变化以及对妇女缘坐适用的变化。
(1)受到儒家主张“德治”和“仁政”思想的影响,缘坐出现了缩小的趋势。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存汉化的过程中,由初期的“门房之诛”,渐渐缩小到三代直系血亲以内。
(2)缘坐刑由最初“夷三族”,即全部适用死刑的族刑,演变为本人处以死刑,而家属则区分对待。从曹魏《新律》开始,妇女从坐只从一家,即在室之女从父母,出适之女从夫家; 从《梁律》的规定开始,女子缘坐一般不再适用死刑,只是籍没为奴碑; 在北魏时期,十四岁以下的男子也不再适用死刑,而处以宫刑。
(3)妇女缘坐范围根据是否出嫁为标准确定。西晋开始,妇女出嫁前从本家,出嫁之后只坐夫家,本家的缘坐不再及于出嫁妇女; 这是符合儒家所说的妇女“三从四德”的精神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
7. 简述春秋时期各国公布的主要成文法及其引起的争论。
【答案】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1)郑国
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公元前633年,作“被庐
之法”。孔丘说这次还是遵守着晋的祖先唐叔的法度,据此,可知这个被庐法,还没有公布于众。第二次是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范宣子在晋平公时,任晋国执政,曾制定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这是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干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下时作“茹门法”。
(4)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诸于世,以维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①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虽然出身郑国旧贵族,但他的改革适应历史的发展,从而给郑国带来新气象。
②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他说:“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意思是:晋国恐怕要亡国了吧! 失掉了原来的法度了。孔丘的论调同叔向如出一辙。
(5)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8. 简述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
【答案】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有: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从秦简《法律答问》来看,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身高不足六尺为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真正负完全刑事责任,则是在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以上。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这是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连坐就是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其适用范围区分,秦代的连坐主要有全家连坐、什伍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间连坐四种,秦简律文中尤以什伍连坐的规定最多。
(7)诬告反坐。秦律即对于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三、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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