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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3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廷杖

【答案】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明代“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对朱亮祖父子和薛祥施用此刑,朱亮祖父子被鞭死,薛祥被杖毙。自此以后,廷杖逐成定制,廷杖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2. (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案】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3. “权能分治”学说

【答案】“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是指政治中包含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又称“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

4. 登闻鼓

【答案】登闻鼓是形成于晋武帝时期的直诉制度。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廷或都城之内,百姓可以击鼓鸣冤,由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小以诉讼管辖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代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所相承。

二、简述题

5.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答案】南京临时政府十分重视改革旧的诉讼审判原则与制度,使之适应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与结晶,是孙中山向西方寻找真理、移植外国先进法制的积极结果,是中国旧的传统司法制度的解体、近代新的司法制度的开创与发展,是20世纪清末开始的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新篇章。南京临时政府主要的司法改革措施有:

(1)禁止非法逮捕拘禁;

(2)罪刑法定,不溯既往;

(3)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

(4)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

(5)罪人不李,反对株连;

(6)公开审判;

(7)律师辩护制度;

(8)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

6. 试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答案】(1)洋务派法律思想

洋务派产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相互勾结的产物。洋务派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资本主义的皮毛,即所谓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相应,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镇压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

(2)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①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主要是通过“稍变成法’夕,引进西法,发挥法律对于维护清朝专制统治的作用,同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发扬传统法律中的隆礼重刑,礼刑结合,以应付前所未有的巨变。

洋务派以行动维护纲常名教的,既以“礼”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犯上做乱; 又以刑残酷镇压不逞之徒,这种心法对后来的洋务派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都有着影响。可以说洋务派传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来维护封建统治的“体”。

②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如曾国藩提出“道”、“礼教”是不能改变的,但在器械、财用、选卒等方面,则不必拘泥于故迹陈规。

7. 说出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并简释其含义。

【答案】(1)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剔、寻卜」、宫、大辟五种刑罚。

(2)奴隶制五刑的含义

奴隶制五刑是从《禹典》“五虐之刑”发展而来。

①“五虐之刑”,主要指:黯(面上刺字)、剔(割鼻)、断耳(去耳)、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处死)五种。夏代为有效镇压反抗奴隶主国家统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剔、非J 、宫、大辟。商代也规定了墨、剿, J 国、宫、大辟等五刑制度。

②墨刑是指在犯人的脸上刺字,一种羞辱刑; 鼻J 刑是指割去犯人的鼻子,给犯人留下犯罪的痕迹,使人面貌丑陋,是一种身体刑和羞辱刑的结合; 寻阵」刑是指把犯人脚砍掉的酷刑; 宫刑是指破坏犯人的生殖器官,对男犯人去其势,对女犯人幽其壁,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 大辟,就是死刑,只是奴隶制社会中死刑的执行方法很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酿、脯、焚、剖心、剿、剔等刑杀手段。

8. 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案】纵观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推知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制度建设集中在审级、管辖、回避等方面,关于举证、辩论、庭审的具体程序规则并未受到关注。而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充实与否,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本身的重视程度,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诉讼制度的发展水平。民国在较短的统治期间,出台诉讼法律数量之多,频率之快,不仅反映出其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规范相当不严谨,也决定了立法者没有太多的精力进行法典编纂,他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诸如审判机构的设立、审判官的职权、审级制度的安排、管辖、回避制度的建立之类的问题。

(2)级别管辖因制度频繁变动,呈现出一片混乱的局面。

以民事诉讼法为例,由于立法长期坚持四级三审制,而初级审判厅并未设立,地方审判厅也未普遍设立,因此不得不颁布一系列法令来补救。比如,先是1914年设立高等分庭,然后是1915年在修正的《法院编制法》中系统规定各级审判庭分厅,1917年设地审判庭分庭和县司法公署,1921年制定《民事诉讼条例》时又规定在地方审判厅附设简易庭审理初审案件等。

(3)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步履艰难,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也未彻底分开。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长期存在,足以说明司法没有完全独立于行政干涉。而在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场合,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当然也不可能分工明确。即使在直隶高等审判厅,民事审判厅与刑事审判厅的区分也不是很严格。同样的审判人员既审理民事纠纷又审理刑事纠纷,加之缺乏专门的诉讼法规,很难保证诉讼结果的正确性。

(4)民国时期的诉讼制度在动荡不安中逐步发展和走向成熟。

虽然这一时期的立法比较粗糙混乱,但是在法典编纂的层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民事诉讼方面,从清末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到《民事诉讼条例》的颁行,再到三十年代初《民事诉讼法》的制定; 刑事诉讼方面,从援用前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到1921年《刑事诉讼条例》,再到1928和1935年先后出台两部《刑事诉讼法》,加之辅助一些单行法规条例,历经数次修改,每一部法典相对于以前都是一次进步,这些立法成果,当然有助于中国的诉讼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三、论述题

9. 论述春秋决狱的内容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

【答案】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之风始于西汉中期以后,盛于武帝一朝,其倡导者为当时的经学大儒董仲舒等人。著名的有董仲舒和他撰写的《春秋决事比》(以《春秋》决狱的案例)。春秋决狱是汉代司法制度中一个极为显著的特点。

(1)“春秋决狱”的内容

①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曾对“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