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803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2. 会审公廊
【答案】会审公廖是指清末西方列强在其租借内设立的司法会审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首次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l ,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形式上规定华洋互控的混合案件,由“华官”与外国领事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得干预”。但事实上,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参与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麻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3. 警跻人
【答案】对窃盗、强盗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人,在其服完正刑,如刺配或其他刑罚之后,发回原籍“充(景)警跻人”,由本地官府进行监管,“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警跻人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耻辱刑,都要接受本地官府的特殊监视,在其门口要树立标志以识别,往往一地的盗窃、强盗类犯罪都会以其为首要嫌疑人。虽然皇帝对这种歧视行为有过救令,严禁对警跻人无理拷讯以致造成冤狱,但这种歧视始终存在。警跻人一般不适用于妇女,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窃盗和僧人犯盗罪仍然适用。对第一次充警跻人的,适用五年; 第二次犯罪又充警跻人的,终身适用。
4. 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二、简述题
5. 简述“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答案】(1)服制的含义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
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 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 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 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 鳃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2)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①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 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 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变轻。
②“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深远,直至明清。其中最为代表的是《晋律》的“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此时的家族伦理关系己正式规定为法律关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及法律实践活动,魏晋南北朝纳礼入律,礼的精神己经溶化于法律之中,把礼的原则和规范法律化了,礼之所许,律亦不禁,赋予伦理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凡是维护这些关系者即是遵礼亦即守法; 反之,便是违礼亦即犯法。甚而尚未入律之礼,人们也要遵守。按礼教约束自己,即使无意中触犯了法律,统治者也会原心曲法,在给予高度的道德评价的同时也给予积极的法律救济。
③这种“礼法结合”的趋势,到了唐律中得到了全面的肯定。唐以后的传统刑律都规定有丧服制度,清律卷首更画有《五服图》,以朝廷强制力认可并推行礼的规范。传统的儒家思想为这种伦理与法律的结合提供了思想基础。于是君权、父权、夫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得以巩固,同时也将父权引入了传统社会的法律领域,而君权则成了全国父权的化身,借以达成强化君权及其合理性的目的。
6. 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有哪些重要变化?
【答案】与辽国相比,金国法律在吸收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方面更为显著,在刑法内容方面,金国结合本民族和统治政权的实际情况,对于有些规定作了较大的变化。金国在刑法内容方面的重要变化:
(1)加重对“盗”罪的处罚。盗罪除了依法治罪外,还要加三倍追罚赃款。后又规定盗罪要附加刺字。
(2)缩小“八议”适用的范围。金国法律虽然也规定了“八议”制度,但范围较唐、宋法律要缩小,而且在适用上的限制也更加严格。
(3)严肃官纪官规,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对于官吏贪赃及询私枉法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同时,为了整肃官场风气,专门制定了《品官犯赌博法》。
7. 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答案】(1)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组织严密,职能完备。明代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2)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①刑部
明朝刑部建制沿袭唐宋,为中央六部之一。但与唐代相比,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徒、流案件及地方徒以上案件。而明代刑部则“总掌天下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主掌审判。朱元璋取消中书省,废除巫相设置,由自己直接管辖六部。六部之一的刑部地位随之上升,审判权限逐渐扩大。洪武十四年,朱元璋赋予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的权力。洪武十五年,刑部又得到了“天下诸刑狱皆属刑部”的职权,其主掌审判的地位由此确立。
②大理寺
大理寺原为唐代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以上及百官案件。而明代的大理寺则相当于唐代的刑部,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即所谓“掌审漱平反刑狱之政令”。流以下案件大理寺复核后有权决定是否驳回刑部重审,但死罪案件,大理寺的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其结果均须经皇帝最后批准,才能执行。大理寺原则上是专掌复核之职,但遇有重大案件时或审录,或三法司会审,或九卿会审,大理寺亦派员参与审理。在弘治朝以前,大理寺还设有监狱,有些囚犯要到寺内应审。
③都察院
明初循元制,置御史台。洪武十三年五月,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但同时也有权参与审理大案。中央六部地位上升后,为加强对于六部的监督,明代在都察院之外,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每科之负责官吏称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
三法司以刑部为主要审判机关,以大理寺为复审复核机关,以都察院为监督机关。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有明一代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8. 请简要陈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缘坐制度变化。
【答案】缘坐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受到儒家精神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缘坐范围的缩小趋势、缘坐刑的变化以及对妇女缘坐适用的变化。
(1)受到儒家主张“德治”和“仁政”思想的影响,缘坐出现了缩小的趋势。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存汉化的过程中,由初期的“门房之诛”,渐渐缩小到三代直系血亲以内。
(2)缘坐刑由最初“夷三族”,即全部适用死刑的族刑,演变为本人处以死刑,而家属则区分对待。从曹魏《新律》开始,妇女从坐只从一家,即在室之女从父母,出适之女从夫家; 从《梁律》的规定开始,女子缘坐一般不再适用死刑,只是籍没为奴碑; 在北魏时期,十四岁以下的男子也不再适用死刑,而处以宫刑。
(3)妇女缘坐范围根据是否出嫁为标准确定。西晋开始,妇女出嫁前从本家,出嫁之后只坐夫家,本家的缘坐不再及于出嫁妇女; 这是符合儒家所说的妇女“三从四德”的精神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
三、论述题
9. 试述清朝文字狱的特点。
【答案】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者禁锢思想,钳制舆论,以文字思想罪人,制造重案,百姓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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