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705法律综合知识课(含法理、民法、刑法)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答案】(1)含义
正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两者的区别
①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侵害。
②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是损害与造成危险无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只能是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③实施条件小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小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正当防卫无此限制,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
④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综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原则标准,以及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具体判定标准,予以整体判断。
⑤禁止条件不同。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正当防卫无此方面的限制规定。
2. 举例简述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答案】(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4)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①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如主人将客人前来做客的人遗忘在室内的贵重物据为己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
他人财物,如将商店的贵重商品秘密地藏匿,在不付款的情况下据为己有。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
②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财物,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非公开的,前者如保管人被合法地要求返还,但声称不再归还从而据为己有,后者如饭店隐匿客人遗落座位上的贵重物品,企图非法占有而对客人谎称未见到。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方式只能是行为人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所知的秘密方式。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方式是公开的。
③占有财物的时间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己经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且占有该财物的行为系合法的,如保管人是合法地占有他人寄存物,后见财起意拒绝归还。盗窃罪中的财物只能是在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之后才得以占有,如偷偷将将其他乘客包内的贵重物品转移至自己占有。诈骗罪的行为人也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占有他人财物,如谎称交易发生欺骗他人将大额款项汇往自己账户。
3. 简述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连续犯与惯犯的区别
①在我国刑法中,连续犯属于数行为在处理时被作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处断上的一罪,而惯犯属于数行为在刑法上被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即法律上的一罪。可以构成连续犯的犯罪并不受刑法规定的限制,从理论上讲,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都可以构成连续犯; 而可以构成惯犯的犯罪仅限于刑法分则所明文规定的罪名,其他罪名不能构成惯犯。
②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而构成惯犯的数个犯罪行为虽必须出自数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但其并不受连续意图所支配,即无连续意图贯穿于各个独立的犯罪故意之中。
③尽管从总体上看,连续犯和惯犯都是一行为人多次触犯同种罪名,但是,构成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而构成惯犯的数个危害行为则未必均足以单独构成犯罪。
④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连续性; 而构成惯犯的数个危害行为或犯罪行为之间一般并无严格或特定的连续性。
⑤连续犯是处断上的一罪,我国刑法对连续犯的处罚未作具体规定,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一般遵循的连续犯处罚原则是,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 而惯犯是法律上的一罪,我国刑法分则对构成惯犯的犯罪行为一般都设立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对于惯犯应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酌情论处。
(2)连续犯与惯犯的联系
①行为人均是在一定时间之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且其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所造成的危害都较为严重。
②对于那些法定的可能构成惯犯的犯罪,连续犯通常是惯犯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而惯犯则是连续犯继续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惯犯是行为人在连续实施某种特定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且惯犯的社会危害性较之一般连续犯更为严重。
4.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及立法体现。
【答案】(1)罪刑相活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从性质上区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划定,有重刑也有轻刑:从种类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刑。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5. 简述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涉及哪几种犯罪?
答; 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三种犯罪:
(1)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虽然立法对本罪的绑架的手段行为没有规定,但是,从绑架的含义来说,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可构成绑架罪。
(2)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之一的行为。 a. 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非强制性手段,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
b. 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劫持儿童的行为。
c.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用货币等从他人处先买下儿童的行为。
d. 贩卖,是指将儿童卖给第三者换取钱财的行为。
e. 接送与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分工实施藏匿、移送、接转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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