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808法学综合课(含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单位的犯罪成立特征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是什么? 如何科学地适用该款司法解释?
【答案】(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2)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犯罪主体为单位。单位的类型和单位的特征都是积极地说明单位具有犯罪能力的必要条件。 ②犯罪主观方面为单位罪过。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所持有的故意。在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单位与自然人并不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
③客观方面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成立条件就是单位行为。
④客体方面为侵害的法益。单位犯罪从本质来说,和自然人犯罪一样,都是对某种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侵害。
(3)该条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在于严格依照了单位犯罪的成立特征,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本质进行了分析,而不是拘泥于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首先表明成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个人为实施犯罪,犯罪目的体现个人的意志,而不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为此目的设立单位,是个人犯罪的手段之一,因而不具有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特征要求。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表明客观方面是通过单位进行个人违法犯罪活动,此处兼顾了法律的规制作用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避免借单位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的适用该款司法解释,就必须注重对单位犯罪特征的把握和理解。结合个人成立单位的目的以及单位实施以后的主要业务是否合法等力一面,予以综合考虑。
2.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答案】(1)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
比较两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除了犯罪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以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①直接客体不同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读职罪,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②客观方面不同
a. 行为性质上的区别
第一、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第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b. 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
第一、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第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滥用职权罪属十一种不纯正的作为犯,即多数情况下由作为构成,但当其滥用权力拒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便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滥用职权罪。
第三、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不作为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3. 说明我国刑法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
【答案】(1)普遍管辖的含义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九条
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2)普遍管辖的适用顺序
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3)普遍管辖的适用条件
①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②追诉的犯罪是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③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④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⑤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⑥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4.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答案】(1)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概念
①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②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事责任与刑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主要区别
①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②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承受刑法规定的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法益为内容。
③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有罪判决的生效而出现。
(3)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
①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绝不可能适用刑罚; 只有存在刑事责任,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