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808法学综合课(含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J 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体包括狭义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海事海商审判。构成本罪,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2. 举例简述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答案】(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4)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的区别:
①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如主人将客人前来做客的人遗忘在室内的贵重物据为己有。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如将商店的贵重商品秘密地藏匿,在不付款的情况下据为己有。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也是不为行为人占有的他人财物。
②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财物,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非公开的,前者如保管人被合法地要求返还,但声称不再归还从而据为己有,后者如饭店隐匿客人遗落座位上的贵重物品,企图非法占有而对客人谎称未见到。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行为方式只能是行为人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所知的秘密方式。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方式是公开的。
③占有财物的时间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己经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且占有该财物的行为系合法的,如保管人是合法地占有他人寄存物,后见财起意拒绝归还。盗窃罪中的财物只能是在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之后才得以占有,如偷偷将将其他乘客包内的贵重物品转移至自己占有。诈骗罪的行为人也是在实施犯罪之后占有他人财物,如谎称交易发生欺
骗他人将大额款项汇往自己账户。
3. 刑法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如何规定的? 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主要包括: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1)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①客体是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
(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①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
4.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及其意义。
【答案】(1)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犯罪构成要素可以根据其意义是否需作价值判断而划分为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实际存在的各种人、事、物所作的事实性描述,如杀人罪中的“人”、盗窃罪中的“财物”等客观、无需价值判断就可确实的事实因素; 规范性要素是指那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明确其含义的犯罪构成要素,如放火罪的“公共安全”、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的“狠裹”等与价值判断有关的因素。
(2)记述性要素与规范性要素区分的意义
①规范性要素因为需要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其含义,所以相对于记述性要素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比如“淫乱”一词,可能因为时代不同、人的观念不同而有不同的认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刑法中应尽量避免使用规范性要素,但是还不能完全避免使用规范性要素。因此,不能认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罪刑法定原则绝对不能相容。
②在判断作为故意内容的认识程度方面具有实际意义。记述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之间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有些记述性要素,或多或少也需经过价值判断。例如,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故意”,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如果将“淫秽”作为记述性要素,那么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具有“淫秽性”才能认定故意成立; 反之,如果将“淫秽性”作为规范性要素,
那么是否有“淫秽性”就成为法官判断的问题。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传播的物品的事实情况(如裸体画片或性交的影像),不论其是否认为该物品具有“淫秽性”就足以认定具备该罪故意。
5. 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异同点有哪些?
【答案】(1)缓刑与假释制度的概念
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②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己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2)缓刑与假释制度的相同点
缓刑和假释均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的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相同之处:
①缓刑和假释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监狱服刑。
②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具各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缓刑、假释,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③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
(3)缓刑与假释制度的区别
①适用的对象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假释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应考虑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缓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③有关的时间不同
a. 实行的时间不同。假释只可能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后才能实行; 缓刑是在判处缓刑的判决生效之后即开始实行,不需要执行原判刑罚;
b. 确定考验期限的标准不同。假释的考验期为剩余的未执行的刑期; 缓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c.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附条件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刑罚未行的刑期; 缓刑附条件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刑罚的全部刑期。
6. 简述不成立自首的情形。
【答案】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各两个法定条件:
①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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