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法学)专业法学综合之宪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宪法基本原则
【答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它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其一般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和抽象性四个基本特征。
2.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
【答案】(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变化的。但一般说来,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
(2)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就本质而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试图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建立分权制衡关系,以约束公共权力及公共官员,以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性质得以实现。
(3)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在十: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在国家权力归属已定的情况下,国家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采取的国家形式,实质上是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权,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一种横向权力划分,对国家权力行使权从性质上进行划分。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整体和部分的纵向权力划分关系。
3. 违宪审查
【答案】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日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 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4. 宪法适用
【答案】宪法适用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包括两层含义:①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②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虽然目前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
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5. 两党制与多党制
【答案】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诸多政党中,只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通过选举而轮流上台执政。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许多政党,但没有一个政党占据绝对或稳定的优势,因而它们只能著称各种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联合执政。
6.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
7.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8.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二、简答题
9. 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哪些途径实现?
【答案】总体而言,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人方面:一是物质保障; 二是政治保障; 三是法律保障。具体分析如下:
(1)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对公民的保障。具体表现为:
①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例如,1982年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条款。
②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如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宪法既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又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以逐步满足广大青年和职工迫切要求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需要,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③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如由于大城市人口过于集中,造成大城市人口密集与生产、生活各力一面不相适应的紧张状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宪法就暂不确认1954年宪法中“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
(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公民任何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如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同时,宪法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0.试分析下列宪法规范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答案】《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表明了检察院的性质。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享有检察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执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的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种监督属于特种法纪监督; 对于其直接受理的贪污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和读职案件进行的侦察活动称为普通法纪监督。
(2)侦查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诉讼,出庭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4)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1.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哪些人员组成? 它的职权有哪些?
【答案】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