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802法学专业基础课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2. 名义宪法与语义宪法
【答案】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3. 违宪行为
【答案】违宪行为是指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从性质上来说,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也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称之为宪法行为的标的。违宪行为的形式包括:(1)公民的违宪行为。公民违宪行使权利是个别化行为,对国家宪政体制的冲击力相对较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可以由各个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2)国家违宪行为。必须将其纳入宪法关系的规范范围,即针对特定的违宪行为,建立起宪法监督或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
4. 政党制度
【答案】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活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力一国家构成了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和支柱。政党的制度化,缘于法治的要求。政党制度可以分为一党制和多党制。
5.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6. 宪法渊源
【答案】宪法的渊源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既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
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被宪法制定者确认为可以承载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宪法渊源。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欧盟宪章。在我国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典。
7.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8.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
【答案】(1)三权分立又称“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并不是单纯的权力分工问题,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防止权力集中。
(2)议行合一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看作一种政权组织原则。其政权组织为拥有立法权的议会在最上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属于议会。由于实行的国家大多同时实行一党制,被认为较容易形成集权与专制。其基本特征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3)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都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分立,且国家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处理权。但是二者也有很多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 ②产生渠道不同:③授权方式不同; ④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
9. 人身自由
【答案】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山的先决条件。人身自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10.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答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从性质上说,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特定范围内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自我管理、服务自我的群众性组织. 在性质上实属一个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基层性:②独立性:③自治性。
二、简答题
11.英国宪法的特点。
【答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英国宪法的特点有:
(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卜表现为小成文宪法;
(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
(3)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12.简述宪法解释的效力。
【答案】(1)宪法解释效力是指一种对外部行为或规则的约束力。宪法解释效力是宪法最高性的必然要求,具有客观的效力范围与具体形式。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解释具有效力是一个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客观状态。其客观基础在于:
①由宪法的法的属性所决定的。现代宪法学确立了宪法作为法的基本框架,既然具有法的属性,对宪法的解释自然发挥法的效力。
②由宪法解释的对象所决定的。宪法解释是对宪法规范内涵的解释,规范所具有的对外的约束力通过解释活动得到具体体现,为宪法价值的社会化提供客观的基础。
③从宪法解释的目的看,只有通过宪法解释的效力,才能实现解释的目的,保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协调。
④从宪法适用与宪法解释的关系看,宪法解释发挥效力是宪法适用的前提条件与基础,如宪法解释不能发挥任何效力,就会造成宪法适用过程的不确定性与法律的空白,破坏整个宪政秩序的稳定。
⑤宪法解释是否具有效力不仅关系到个人基本权利的具体保护问题,同时直接关系到整个法律秩序的稳定,对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的发展产生综合性的影响。
⑥从宪法规范的最高法律效力看,宪法解释效力的存在具有客观基础,即对规范效力的解释必然确立主观和客观的效力范围。
(2)对宪法解释的效力,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①第1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效力与宪法典具有同等的最高效力,其理由主要在于:宪法解释不是创制新的宪法规范; 宪法解释是在宪法规范所提供的规范范围内进行的解释活动,小能脱离具体规范涵义。
②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效力与普通法律效力相同,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解释虽然以一定的宪法规范为依据,但并非对规范涵义的简单重复,实际上赋子了宪法规范以新的内容; 宪法解释具有一定独立存在的价值,具有发展规范的空间; 如认定宪法解释与宪法典具有同等效力,有可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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