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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659法学综合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定语焉不详,你认为这一现象是否合理? 若不合理,应如何改进?

【答案】(1)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中央和地方的规定语焉小详是小合理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对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原则性规定。然而,权限划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它既包括行政权力的层次性划分,又包括行政权力的功能性划分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仅有总原则是不够的。

(2)改进意见:

①明确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而为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提供一个基本的标准。

②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地位和各自的权限范围,从而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处理具有可操作性。 ③规定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的机构和程序,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具有相应的处理机制。 ④制定专门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法》,在维护单一制的前提下,对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各项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⑤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现有的职权作双向的调整,建立一个“中央集权一地方分权”的混合模式。这里既有放权的问题,又有收权的问题。属于中央政府的权力,一定要坚决地集中。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事务,一定要充分地放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限的划分应以在坚定维护和保证中央的权威,强化中央的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摩擦为“度”。

2. 最近几年我国对原有行政区划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如合并乡(镇)、村,设立重庆直辖市等,我国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案】(1)我国的行政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有利于民族团结,考虑各民族的要求、利益及特点,保证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②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照顾地理环境,又要照顾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使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划、国土规划尽可能地协调统一。

③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

④参照历史状况。

(2)按照上述原则,我国的行政区划分:

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

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地级市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3. 简述宪法实施过程的主要阶段。

【答案】宪法实施过程主要有以下阶段:

(1)准备阶段。宪法实施准备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为宪法的实际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主要包括:①以实施宪法的目标为中心,明确宪法实施的指导思想,用以指导宪法的实施活动,保证宪法实施活动的顺利进行。

②设计宪法实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合理的宪法实施机构。

(2)实际实施阶段。宪法的实际实施阶段是宪法实施程序中的主要环节,是宪法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能否得以实现的关键。为了确实保障宪法的实际实施,必须注意:

①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宪法实施主体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实施主体的行动与宪法的要求相一致。 ②掌握实施进度,把握实施方向。

③保证实施机制运转,提高实施效率。

(3)实施评价阶段。宪法实施评价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宪法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为标准,对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对照,并作出明确判断的活动。在进行宪法实施评价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①在评价时一,必须正确处理好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关系。既立足全局、宏观评价宪法实施的整体状况,又立足局部、微观评价个别宪法规范的实施效果,并将它们有机统一起来。 ②必须确立评价宪法实施状况的标准,主要包括宪法规范标准和宪政价值标准两个层面。

4. 简述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答案】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包括:

(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但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样也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使权力的行使者获得合法地位。

(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广大选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的这种委托关系,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向广大选民负责。选民将根据权力行使者的具体表现,对其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判,并对其违反选民意愿的行为追究责任。选民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

(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国家的统治、社会的管理都必须以民意为依归。选举是形成、表达民意的理想方式。选举一方面表达了选民对权力行使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则表达了选民对国家和社会管理应该贯彻何种政策的基本意见。而且选举过程中不同意见的交流、妥协,还会形成人们都能接受的意见。因此,选举制度在形成、表达民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选民通过选举活动的参与,还可增强民主意识。选民通过参与选举,不仅会对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明确的认识,还能增强其分析和判断政治现象、政治问题的能力,从而积极地参政、议政。(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经济萧条、通货膨胀、政局不稳等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是影响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虽然解决矛盾或危机的方法很多,但在民主政治制度中,选举是最根本的民主途径。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还可以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5. 如何理解宪法的本质?

【答案】(1)宪法作为法,在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宪法具有自身的特点:①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更为全面和集中; ②以根本法的形式协调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确立利益协调的共同规则; ③宪法反映了政治力量之间根本的对比关系,并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④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6. 人民主权原则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实现?

【答案】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核心在于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受人民监督。人民也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有赖于以下途径实现:

(1)宪法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尽管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②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主权和一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做主:a. 间接的代议制形式; b 直接的形式。有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

③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一项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