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南开大学法学院735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之宪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

【答案】(1)概念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

①就其产生而言,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 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

②就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言,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 而宪法判例依赖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

③效力来源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于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 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2. 宪法权利行为

【答案】宪法权利行为是指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政治关系层面,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主要包括参政行为和政治抵制行为。前者是公民对参政权,如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政治关系运行产生积极影响; 后者是公民对宪法规定的抵抗权,如罢工、游行、示威等权利的行使,其目的在于抵抗国家权力对个人利益的侵害。

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与附则,计56条。在正式宪法制定以前,有与宪法相等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是:

①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原则的体现;

②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③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④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

⑤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后,为了实行个人独裁与专制,而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该约法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出了舆论准备。

4. 宪法修正案

【答案】宪法修正案是指以修改宪法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者内容:②变动宪法中的规定:③增补宪法的条款或者内容。

5. 比例代表制

【答案】比例代表制是指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比例代表制的选举结果能公平反映各政党的政治实力,使党员人数多的政党多出代表,人数少的政党也可依比例选出少数代表,并可将死票减少到最低限度。

6. 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

【答案】具体权利是指当受到侵害后可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人部分的自由权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是指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保护,而须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权利,各种社会权利大多属于抽象权利。

7. 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

【答案】(1)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和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

(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等。

(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8.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二、简答题

9. 在中国,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为何不能解释和适用宪法?

【答案】中国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能解释和适用宪法的原因有三:

(1)从我国宪法道德适用主体来看

我国宪法适用最重要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主要的适用方式是行使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第58条、第62条和第67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上述适用宪法的权力内容。按照宪法,我国司法机关完全没有适用宪法的职权,我国司法机关是宪法义务主体,不是宪法权力主体。所以,人民法院不是有权力适用我国宪法的主体,而是有义务遵守我国宪法的主体。

(2)从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来看

与一般部门法律不同,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也就是说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性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这就决定了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包罗性、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而不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可诉性、制裁性特点。

(3)从我国法院的现实来看

我国法官没有适用宪法的实践,同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进行解释和适用宪法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我国法官这方面的素质不足,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

10.民主与人权价值之间存在何种联系?

【答案】(1)民主与人权的含义

①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②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2)民主与人权价值的联系

宪法是治国的根本依据,其规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因而它所保护和促进的价值也是多层次的。但就根本而言,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①当代民主和人权以自由主义作为思想基础。

由于民主与人权在近现代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同思想基础和价值,人权成为民主所必须,民主有了人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②民主和人权都是宪政的重要内容。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民主与人权都是宪政的重要内容。

③人权和民主是宪法最核心、最基本的价值追求。

a. 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十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b. 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

c. 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④民主与人权在内容上有相通性。

随着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这既是人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民主价值的体现。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