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扬州大学法学院808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答案】(1)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含义

①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②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请求对案件进行复审,以撤销或变更原审判决、裁定,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2)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联系

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均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法定程序。

(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①审理的对象不同。依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它既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也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②提起的主体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当事人;而有权提起上诉程序的,则是原一审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裁判中被确定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③提起的期限不同。再审程序的发动,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都可以提起再审。上诉人提起上诉则必须在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期限内提起。

④审理的法院不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不仅有上级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和其他同级人民法院。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2. 普通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1)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2)普通程序的特点

①内容安排上,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在普通程序中,自起诉和受理开始,其间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一直到宣告判决,以及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其处理方式,囊括了第一审程序的各个大小环节。

②适用范围上,普通程序具有广泛性和通用性。

普通程序的这一特征,是由其内容安排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所决定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a. 凡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b.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其所受理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简易程序本身未作规定而案件的审判确有需要时,仍需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c. 凡是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d.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除了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参照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

e.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均须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

3. 简述诉讼标的概念的基本含义。

【答案】(1)诉讼标的的含义

诉讼标的,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

(2)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①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诉讼所要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也有所区别,而诉讼时效的期间因所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对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就关系到当事人起诉时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以及诉讼的时效问题。

②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法院的审理是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进行的。

③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的。

④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判断根据就是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⑤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要厘清既判力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弄清诉讼标的问题。 ⑥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3)我国民事诉讼中对诉讼标的的认识

①关于诉讼标的的基本观点

诉讼标的理论的核心问题是识别诉讼标的的根据,即以什么为根据区别各种不同的诉讼标的,这也是诉讼标的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不同的诉,其目的、功能都有所不同,而如何科学地界定诉讼标的,与诉的目的和功能有密切的关联。强求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统一往往导致顾此失彼,难以左右照应。对诉的三种基本类型的划分已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界所接受,并长期在民事诉讼

实务中具体适用,依据诉的不同类型来界定诉讼标的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

②不同类型的诉所具有的不同的诉讼标的

a.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b.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4.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答案】(1)第二审程序的含义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开始,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故又称之为终审程序。

(2)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司法体制下,第二审程序具有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错误提出意见,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陈述自己的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和对第一审裁判的审查,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审判监督,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③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上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持正确的第一审裁判,纠正错误的第一审裁判,有助于严肃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律的发展。

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简述起诉的条件。

【答案】(1)起诉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表现形态来看,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a. 权利主体当事人,即其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系其自己直接享有,或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直接享有;

b 非权利主体当事人,即其所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