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暨南大学商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②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 商号废止
【答案】商号的废止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一般认为商号之废止分为三种情形:①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不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②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③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3. 光船租赁合同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 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
【答案】(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下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2)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
(3)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上位概念,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除此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种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占绝大部分份额。
5. 关联公司
【答案】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被其他公司持有
股份而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形成的企业团体,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任何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间具有业务关系或投资关系之一的企业团体。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关联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17条第4项的解释,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范围甚广,包括股权关系、任职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系。
6. 出票
【答案】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7. 商号登记
【答案】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8.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答案】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中的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专有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为了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二、简答题
9. 试析不同历史阶段海商法的内在联系与本质区别。
【答案】(1)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
①古代海商法
罗得海法在航海贸易习惯中确立了“为减轻船载,而投弃货载者,其因保全共同利益而受之损失,应共同分担之”的海损分担规则。
②中世纪海商法
中世纪后,将各种海事习惯汇编成册,形成了各种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以下习惯法:
a. 奥列隆海法
奥列隆海法规定了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的权利等。奥列隆海法
在大西洋沿岸一带颇有影响,是欧洲海商法发展的基础。
b. 康索拉度海法
康索拉度海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海商规则、救助规则及海战中对私人财产、敌国财产的处理规则等。该法通行于西班牙、法国及地中海沿岸各港口。
c. 维斯比海法
维斯比海法继承奥列隆海法的传统,通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对德国的海商法有很大影响。 ③近代海商法
近代海商法特点是国家制定海商法。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海商条例》,这是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海商条例》对欧洲的海商立法影响甚大。
④现代海商法
现代海商法的特点是海运国际公约大量出现,各国海商法的冲突范围逐渐缩小,其内容日趋统一。
a. 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各种途径和行动在所有领域,致力于统一海商法,制定《船舶碰撞公约》和《救助公约》、《海牙公约》、《维斯比规则》等。
b. 国际海事组织在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方面拟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
c.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通过了《汉堡规则》、《多式联运公约》等。
(2)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的内在联系
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中的规则、习惯被继承下来,经过不断改进而形成今天的海商法。 ①古代海商法中的海损分担规则,逐渐演变为现代的共同海损规则;
②中世纪海商法确定的海商规则、救助规则及财产处理规则成为欧洲各国海商法规则的渊源,欧洲航运界有很大影响;
③近代海商法制定法模式逐步推广,成为现代海商法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的主要模式。
(3)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商法的本质区别
①形式的区别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以航海习惯或习惯法的形式表现,近代海商法及现代海商法多以制定法的方式呈现。
②内容的区别
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近代海商法均主要是适用于某一个国家或特定地区,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海事规则差异较大。现代海商法通过国际组织制定统一的海事规则,各国海商法的内容逐步趋同。
③理念的区别
与古代海商法、中世纪海商法、近代海商法相比,现代海商法理念发生以下转变:
a. 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出现进一步国际统一;
b. 船舶所有人责任加重的趋势,使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c. 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当代海商法正向海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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