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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共同危险行为责任论-以我国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完善为中心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共同性,归责基础,连带责任,责任保险,社会保障

  摘要

随着人们活动领域的日益扩展,人与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越来越近,人们受到他人活动所造成危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但有时受客观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无法确定加害人是谁?当这一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并开始向司法公平和正义提出挑战时,如何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司法人员乃至学术界探讨的话题,为了解决在致害人无法查明情形下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共同危险制度便产生了。共同危险制度自产生以来,不过百年历史,学者们对它的讨论相对其他制度不是十分深入并且多集中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讨论较少,这使得司法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判决不一的结果。因此,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共同危险行为责任问题,以期对我国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通过分析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性及危险行为的内涵,指出共同性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当为强关联性共同危险行为时为主观的共同,当为弱关联性共同危险行为时为客观的共同。以此为基础,文章对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进行了深入讨论,指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应当分为两个层次。最后,本文通过对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民法草案的规定,指出我国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责任规定上的不足,并提出从归责原则、外部责任的承担、内部责任的分担及免责事由上对共同危险行为责任进行完善。最后,本文通过结合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