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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之宪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简答题

1. 比较单一制与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

【答案】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有下列区别:

(1)从法律制度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有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均由该宪法予以规定。联邦制国家有多部宪法,除联邦宪法外,还有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宪法。

(2)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单一制国家除有个别特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且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联邦制国家有多套政府体制。在联邦制国家,除联邦中央政府体制外,各成员国或加盟国还都有具有自己特色的政府体制。在联邦制国家,一般不要求成员国或加盟国与联邦政府体制相一致。

(3)在权力配置上,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一般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剩余权力属成员国或加盟国。

(4)在国际关系中,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其地方一般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参与国际关系。有些联邦国家在法律上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作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如前苏联的一些加盟共和国便具有这种资格。

(5)单一制国家的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联邦制国家,公民有双重国籍,即公民既是联邦的公民(一般在国际法上使用联邦公民资格),又是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公民。

(6)在单一制国家中地力一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在联邦制中有些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或加盟国在法律上拥有脱离联邦的权力。

2. 试分析下列宪法规范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答案】《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表明了检察院的性质。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享有检察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专门执行法律监督的国家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的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这种监督属于特种法纪监督; 对于其直接受理的贪污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和读职案件进行的侦察活动称为普通法纪监督。

(2)侦查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3)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提起诉讼,出庭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4)监所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 如何理解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答案】关于宪法修改有无限制的问题,历来存在无限制说和有限制说的分歧。

(1)无限制说认为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其理由有:

①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主权是绝对的,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而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对此,不应当有所限制。

②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是相等的,不应有高低之别。即不能是有的可以修改,而有的不允许修改。

③在事实上,宪法哪些内容可以修改,哪些不得修改,也没有标准可以遵循。

(2)有限制说认为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对宪法的任何内容都可进行修改,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理由有:

①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宪法条文应以根本精神为基础,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因而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②宪法是制宪权的产物,而制宪权是居于宪法之外的、用以制定宪法的权力,它并不是实定法上的权力,而修宪权是制宪权派生的,如果修宪权要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即人民主权),那么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③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希望的表示,而且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律上的界限。

(3)这两种学说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①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之初即逆历史潮流而动,或者受错误思想的指导而歪曲地反映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宪法修改的严格限制,只能促使宪法同社会的脱节越来越严重,最终不可避免地造成宪法危机。

②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对宪法修改进行某邺限制又是可行的。

因此,在宪法修改应否限制问题上,不应绝对化。

4. 试思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之间的异同。

【答案】(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概念

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②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机关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同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同之处,具体体现在:

①都是依法建立,享有自治权。

我国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②都以维护国家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为前提。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国际上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设立台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③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是平行的、并列的伙伴关系,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不同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

①确立的时间、地区不同。

a.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1990年和1993年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

②设立的目的不同。

a.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而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港、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而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③社会制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

a. 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