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631综合知识之宪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实施评价
【答案】宪法实施评价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和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它反映了评价主体对宪法及其实施的态度和倾向。宪法实施评价包括实施行为评价和实施结果评价。
2. 义务性规范
【答案】义务性规范是指在调整公民基本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为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提供依据的规范。其集中表现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
3.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4. 基本权利
【答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5. 无记名投票
【答案】无记名投票是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称秘密投票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选民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填写选票后亲手投入票箱,而无需在选票上标示任何个人信息。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信任的人代写。无记名投票方法有利于选民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候选人。
6. 选民登记
【答案】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登记是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凡年满18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的
主体是选民,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民登记前,主要是针对卜次登记以来的变更情沉进行重新确认。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7. 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
【答案】具体权利是指当受到侵害后可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人部分的自由权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是指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保护,而须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权利,各种社会权利大多属于抽象权利。
8. 宪法渊源
【答案】宪法的渊源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既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被宪法制定者确认为可以承载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宪法渊源。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欧盟宪章。在我国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典。
二、简答题
9. 我国宪法有哪些渊源?
【答案】我国是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同时又属于成文法国家,宪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典
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然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因其确定了新中国的基本制度和发展目标,并且是由当时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组织制定的,作为一部宪法性文件,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由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后来又经过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修改。现行的1982年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了修改,共有31条修正案。
(2)宪法性法律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我国在长期的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形成了一些宪法惯例,成为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4)宪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是我国宪法的渊源。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比较少。
(5)国际条约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诚实履行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我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一贯坚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其中包含了与世界各国和平交往、履行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在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词的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涉及调整宪法关系,特别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10.什么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答案】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均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权利,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1)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2)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联系
①言沦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形式。因为言论是公民表达思想和见解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它还是联结人民群众、形成人民意志的重要手段。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②与言论自由一样,出版自由也要依法享有和行使,除了要遵守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外,还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
(3)言论自山与出版自山的区别
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区别仅仅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思想和见解。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既是交流思想和见解的手段,也是进行思想教育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一种手段。
(4)行使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限制
①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即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 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上的这种规定,是保障言论自由的一种必要手段。
②针对出版自由的限制有两种通用的做法:a. 预防制,这是一种事前干预的办法。b. 追惩制,这是一种事后干预的办法。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办法。
11.如何评价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答案】(1)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①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②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山。
③审查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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