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814法学综合2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代理权
【答案】代理权是指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权的取得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2. 无因管理
【答案】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 ③无法律上的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J 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4. 法人拟制说
【答案】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仟。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二、简答题
5. 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答案】遗嘱的内容主要涉及遗嘱人对其死后遗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继承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到遗产的归属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因此,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方能有效成立。遗嘱的有效要件有:
(1)主体要件
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2)客体要件
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上述三项为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遗嘱有效成立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
①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
②自书遗嘱全文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注明地点、时间,且由本人签章。
③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章。 ④录音遗嘱的作成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⑤口头遗嘱发生在危急情况下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6. 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答案】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两者区别如下:
(1)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3)适用范围不同。依取得时效取得何种权利,在罗马法仅限于取得所有权。后各国民法均有发展,将其取得财产权的范围扩张至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但都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适用哪些民事权利。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但依学理解释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以外财产权之请求权。
(4)成立的要件不同。普通取得时效的要件是占有人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以及法定期间的经过; 诉讼时效的要件是权利不行使以及法定期间的经过。
(5)中断事由不同。取得时效的中断事由分为自然中断事由与法定中断事由。自然中断事由是指依法占有丧失之中断,主要包括:
①占有意思改变;
②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
③占有为他人所侵害而未在法定期间内恢复其占有;
④占有物偶然丧失未在法定期间内恢复其占有;
⑤占有性质改变,即占有的和平性、公然性变为带有暴力威胁或隐秘的占有。
法定中断事由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因权利人起诉或向占有人请求,以及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等引起取得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同意履行义务。
(6)取得时效无中止事由,诉讼时效有中止事由,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另外,诉讼时效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延长,而取得时效则没有延长的情形。
7. 简述亲权与亲属权的特征和区别。
【答案】(1)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因此,亲权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法剥夺。
②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
③亲权为父母专有,且仅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2)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亲属权的特征包括:
①亲属权是基于血缘或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②亲属权具有派生性;
③亲属权效力具有补充性;
④亲属权主体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 ②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 亲属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是包括子女在内的更广泛的人。
③权利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中包含了广泛的教养权; 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等。
8. 简述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区别。
【答案】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包括: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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