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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614法学综合1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J 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第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 债务承担

【答案】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4. 相对权

【答案】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 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二、简答题

5. 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答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依据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所作的民事行为的分类。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的直接性与效果的绝对性,处分权人处分时不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权利直接发生变动,而其变动的效果对任何人均有效,如抛弃财产所有权。负担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均为负担行为。

二者的区别具体包括:

(1)法律效果不同

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处分权利,因而无需其他行为,权利即可变动; 而负担行为则仅能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欲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必需处分行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变动。

(2)生效条件不同

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发生权利变动,为保护交易秩序,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否则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 而负担行为因其只产生给付义务,还未实施实际交易,不需要行为人有处分权,即便因无处分权履行不能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行为人无法实际履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3)与原因行为的关系不同

处分行为适用的无因原则,其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即便引发其产生的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负担行为往往是处分行为发生的原因。

(4)对公示的要求不同

处分行为一般需要有一定的外观才能发生公信力,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等; 负担行为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负担行为的形式。

6. 简述亲权与亲属权的特征和区别。

【答案】(1)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亲权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因此,亲权不得抛弃、非法转让或非法剥夺。

②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对子女才有亲权,当子女成年后,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即消失。

③亲权为父母专有,且仅以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2)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

亲属权的特征包括:

①亲属权是基于血缘或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

②亲属权具有派生性;

③亲属权效力具有补充性;

④亲属权主体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①权利主体不同。亲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亲属权的主体是除父母之外的更广泛的亲属。 ②权利主体的相对人不同。亲权权利主体的相对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 亲属权权利主体的相对

人是包括子女在内的更广泛的人。

③权利内容不同。亲权的内容中包含了广泛的教养权; 而亲属权的主要内容是亲属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等。

7. 代位继承的特征。

【答案】(1)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2)代位继承的特征

①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②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

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被代位人若丧失继承权,就没有所谓的代位继承权可言。

④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8. 谈谈对法人民事责仟能力的理解。

【答案】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民法承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其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对外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即构成法人的侵权行为。

(1)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法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提出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问题。依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经营活动说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学说没有考虑法人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如果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下作人员纯粹基于个人意志和以个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就应属于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法人名义说

《民通意见》第55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