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由于地缘因素,朝鲜半岛与中原王朝之间的交流往来甚为密切,尤其在新罗统一三国之后,仿唐制建立起律令制国家,使朝鲜半岛与中原王朝在文化上体现出同源性,为两者邦交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
在中韩关系的发展史中,宋朝与高丽王朝之间的交流不容忽视,学界关于宋丽关系的研究多集中在宋丽外交的发展趋势,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文化交流方面。本文以《宋刑统》和《高丽史·刑法志》所载内容为主,分析了宋朝与高丽司法制度的形成,以及两国中央司法机构、两国律法内容的异同和产生各自特点的原因。
虽然《宋刑统》大量承袭《唐律》,但仍有其独特之处,比如《宋刑统》的编写分门详尽,而且增创了“起请”之条,另外“折杖法”的创立是其最具特色之处。高丽王朝的法制在朝鲜半岛“土俗”和中原法文化的双重影响之下,体现出“轻刑尚简”的量刑原则以及“以礼入法”立法思想,从《高丽史·刑法志》所载内容来看,高丽律以唐律内容为主,又吸收了部分《宋刑统》的内容,比如“折杖法”。
高丽仿唐制建立国家体制,其中央司法机构貌似与宋朝相近,其实有很大区别。高丽国王的司法权相对宋朝皇帝而言要小得多,一般情况下都需要 “群臣合议”。大理寺是宋朝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而在高丽却充当监狱的角色,高丽的审判机关是刑曹,高丽御史台的设置主要是为制约王权。
从《高丽史·刑法志》所载高丽部分律法内容与《宋刑统》相应内容比较中,可以看出二者的异同。首先,就立法技术上高丽较为落后,这是二者产生差异的原因之一。其次,高丽律主要吸收的是唐宋律法中的“五刑”、“十恶”、“折杖”以及一些民事法条,对不适合高丽国情的法条均没有采纳。再者,高丽律中针对王权的保护及针对官员犯罪的内容较少。
综上,虽然宋丽两国都对唐朝法制在一定程度的有所承袭,但也有各自的不同之处,其原因主要在于两国文化、社会发展程度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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