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F03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行政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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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F03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行政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一) . . 2 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F03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行政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二) 12 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F03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行政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三) 25 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F03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行政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四) 35 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F038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之行政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五) 48
一、名词解释
1. 公开审判制度
【答案】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一律应公开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制度。
2. 确认判决
【答案】确认判决是指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有效或无效的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违法,如确认相应行为违法,相对人即可根据此种判决直接请求行政赔偿; 如确认相应行为合法,相对人因该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即应由自己承担,行政机关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3. 行政指导与行政指示
【答案】①二者的含义: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行政指示是指行政主体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运用行政手段,按照行政组织的系统和层次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方法。
②二者的区别:a. 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指导的对象一般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指示的对象一般为下级机关。b. 弓虽制性不同。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而行政指示则具有强制J 阵。
4. 行政命令
【答案】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行政职权行为的一种形式。
行政命令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③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④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
⑤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⑥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⑦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5. 行政复议的移送管辖
【答案】行政复议的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6. 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国家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致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为社会连带主义与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公务无过错责任的意旨在于将公务危险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个人承担转而由社会全体人员承担,以实现责任的社会化。无危险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因、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7. 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8. 行政诉讼的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去审查,即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经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二、简答题
9. 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会侵犯到哪些人的合法权益?
【答案】(1)合法权益的保护依赖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他可能对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争议,但是行政机关如果将该出发行为撤销或者减轻对加害人的处罚,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没有处罚或者处罚过轻。
(2)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以后不仅仅你创设、变更或者废弃某种法律关系,而且也引起所有的确定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等特权,使当事人对其信赖并予遵守而形成的法律的安定性及法律的确定性,尤其是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时效已经得时候,行政机关的撤销或者变更行为往往会打破这种安定性和确定性,侵害信赖人的信赖利益。
10.结合《国家赔偿法》,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
【答案】(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予以赔偿。从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①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a. 违法拘留;
b. 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②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生命健康权是人的固有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纳入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有三项:
a.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b.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c.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3)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它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①物质损害
物质损害,又称财产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