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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诉讼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2. 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性质与功能:

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3.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答案】①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含义: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a. 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仟。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

b. 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十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其着眼点在于对“过

去”违反行为的惩罚;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着眼点在于对“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

c. 原则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类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因而处罚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施以两次以上的处罚,即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如义务人受执行罚后仍不履行,可再施执行罚,直到履行义务为止。

4. 变更判决

【答案】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对不是行政处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变更; 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5.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答案】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和承担行政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6. 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有以下要求:

①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没有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主体作出授益行政行为以后,发现有违法情形,除非该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否则不能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③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该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修改或者废止,可以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④行政主体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对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7. 行政管理关系

【答案】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和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行政管理关系有两个特点:

①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8. 行政合同的法定性

【答案】行政合同的法定原则指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守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

表现在:

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于以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②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政优益权必须依法行使,依法行政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合同。

③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卞体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目的。

二、简答题

9. 行政合同的特征及其法律救济。

【答案】(1)行政合同的特征①行政性行政合同的行政性是指行政主体借助于合同形式实现其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表现在:

a. 行政合同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b. 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

c.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上有行政优益权。

②合意性

行政合同的合意性,是指行政合同的签订必须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表现在:

a.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合同是否订立、行政合同内容等有一定的选择权。

b. 行政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妥协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修正行政合同内容的建议,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作出适当的让步,以便就行政合同的订立达成一致。

③法定性

行政合同的法定性是指行政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守预设的法律规范,行政主体不得法外实施行政合同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a.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合同来处理不适于以行政行为方式处理的行政事务。

b.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

c. 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自由裁量订立的行政合同,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违背法律目的。

(2)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根据我国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体制,行政合同纠纷有三种行政救济途径:

①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③如涉及行政赔偿,还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无论是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时,都应当根据行政合同的特点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