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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流浪儿童监护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关键词:流浪儿童,监护人,监护人责任

  摘要



        伴随着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出现,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学术研究也越来越多,但这些研究很多只限于流浪儿童的救助问题。但事实上,在法律层面明确流浪儿童的监护人并对监护人的职责、责任予以清晰化规定,才是解决流浪儿童这一复杂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以流浪儿童的监护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为基本研究方法,对流浪儿童的监护人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予以研究,期待为我国流浪儿童问题的合理有效解决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思路。

        除绪论和结论两部分,本文共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流浪儿童监护问题概况的介绍,认为流浪儿童的范围应当界定在18周岁以下,因经济贫困、青春期叛逆、被诱骗拐卖遗弃、家庭破碎失亲等各种主客观因素,主动或被动地脱离原有监护人的有效监护,流落到街头超过24小时,难以维持基本生存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而对我国关于流浪儿童监护问题的法律法规予以整理归类,并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包括流浪儿童监护人认定难施行、流浪儿童监护人责任规定模糊、流浪儿童监护监督制度尚未完善等问题。

        第二部分简单介绍国外关于流浪儿童之监护问题的法律规定,包括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性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日本、英国以及美国。

        第三部分探讨流浪儿童监护人的认定问题,包括流浪儿童在流浪过程中监护人的认定以及流浪儿童在被救助之后监护人的认定两个部分。经分析认为流浪儿童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在流浪儿童开始流浪到找到原有监护人这一期间担任流浪儿童的临时监护人。

        第四部分探讨流浪儿童监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重点分析监护人代为诉讼的职责、失职责任、侵害流浪儿童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流浪儿童侵权责任等问题。流浪儿童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在流浪儿童权益被侵害时应当作为监护人代为诉讼,代为保管所得赔偿费,其诉讼地位视侵权结果而定。如果流浪儿童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在担任监护人期间不履行监护职责,则应当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在流浪儿童做出侵权行为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性质视监护人性质而论,当流浪儿童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为由向流浪儿童原有监护人追偿。

        第五部分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流浪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较为合理可行的建议,包括建立流浪儿童临时监护制度以使流浪儿童的监护人明确化、建立监护不作为处罚机制以处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流浪儿童监护人、建立流浪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来督促流浪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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