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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大学614综合A(含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为什么说法律精神的转换是法制改革的重心和难点?

【答案】法律精神转换是我国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制改革的重心和难点。

(1)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传统法律的精神是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与人治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法律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是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的折射。

(2)转换法律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诸如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利益竞合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民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维护社会正义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等。

(3)法制改革是由法律观念创新引导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是对既有的权利义务结构的调整,进而也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所以法制改革不仅不可能一帆风顺,而且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阻力。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和估计,要有切实和有效的对策,既要敢于承担风险,又要尽可能减少风险及其对社会的有害影响。

2. 人权为什么是现代法的最基本价值之一?

【答案】(1)人权的含义

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

(2)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

①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人权的本质属性首先表现为利益,无论利益的表现形态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人权总是以利己的、自私的方式存在着。它是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并且是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并不必然产生人对私利无限膨胀的结果,人权所体现的利益有着两方面的道德要求,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人权之所

以具有普遍性,原因就在于人权所要求的利益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所以人权对于人的利益价值在于它使利益关系道德化,人权的无害性是相关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一种利益如果是有害于人的,那么它不表现为人权,而表现为特权。特权不具有普遍性的要求,人权却是人对于利益的普遍性要求。

②人权是人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人权的“无害于人”的道德要求,即“善待于人”的道德要求,善待者的主体首先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能否善待于人是人权有无的道德标准。公共权力如果为人权而设,为人权而运作,性质受人权所判断,便可避免恶政。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在公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人权对于人的价值表现为以人权制约国家去善待它的公民。

③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社会状态以安全和平为显著标志。安全对应着秩序,和平排拒暴力,人权有着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人权的政治表现为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在有序的社会中才有安全与和平可言,无序的和失序的社会带给人的只是恐怖和暴力。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首要条件是平等待人。通过平等原则所要铲除的是观念上和制度上对人实行差别或歧视的土壤,这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另一重要条件是对个性的充分尊重,即对个人自由的崇尚和鼓励。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社会和谐,当每个人的自由都成为社会其他人自由的充分条件的时候,社会就能达到高度和谐。人和人相处,如果不想在冲突中失掉自己的价值,就应当使用人权的共用尺度,这个尺度要求既以人权的标准待己,又以人权的标准待人。

3.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法律制度有什么影响?

【答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立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现实需求,不仅要求填补立法空白,确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制度,还要求把环境资源法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成为新的法律部门,与其他七个部门法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真正建立起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新的发展方式还对知识产权立法、社会保障立法、土地承包、身份户籍、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立改废需求,推动了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①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大致相当的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使政府职能由注重促进经济总量向注重人的发展和经济质量转变,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更为广泛的社会动力。

②政府要转变经济管理职能,从各种形式的市场参与者角色中淡出,重点转向再分配关系、城乡和区域平衡等市场顾及不到的领域,或公共产品的提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等市场失灵的领域。

③要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把节能、降耗、减排等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中,不再以GDP 作为评价标准。

④要通过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关系,建立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和问责制度等,削弱基层政府为获得财政收入不顾一切地追求GDP 的动机,以提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执行力。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司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社会转型期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各种矛盾群起交织使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考验应对诉讼高峰的能力;

②随着实现城镇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节能减排、建设重大项目等重点工作的推开,考验处理新型疑难案件和大要案能力;

③经济结构调整、建立战略新兴产生等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的发展项目,使纠纷所涉的政治因素、社会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相互交织,考验法院协调社会各部门共同解决纠纷的能力;

④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形式公正与实体正义、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保护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考验把握裁判标准和平衡利益冲突的能力;

⑤法律规定滞后性特征,使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无法可依或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考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的能力。

面对司法需求的多样化,法院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司法模式,改革司法机制,不断地推进司法多元化、社会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实现司法维护稳定和谐,促进和保障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新的发展方式对法院和法官有同样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法官不再是就案办案,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指引社会变革。这要求法官不仅精通法律知识,还要根据业务的需要掌握金融、投资、公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等新知识、新技能; 既能依法公正裁判,又能熟练地运用裁判技巧,善于化解社会纠纷; 同时要求法官J 洛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4. 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答案】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可以作如下概括: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当然,法理学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思考和回答这些具体的问题中所折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