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目录

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一) . .... 2

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二) . .. 14

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三) . .. 28

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四) . .. 42

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五) . .. 53

一、概念题

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答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随着国际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货物运输保险。

2. 旗国法

【答案】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3. 系属公式

【答案】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在国际私法理论中又被称为“冲突原则”、“准据法表述公式”等,它是国际私法中对某些固定的常见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的表述公式,是对解决法律冲突的某些基本原则的公式化概括。在国际私法的长期实践中,某些传统的双边冲突规范之系属因具有稳定、普遍、典型的性质,因而被逐渐固定和保留下来,它们实际上具有冲突法要素和原则的意义。由于单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仅具有具体而确定的含义、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实际上是对双边冲突规范的组合运用,因此仅双边冲突规范的某些固定系属具有原则性意义,被称为系属公式。

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承认仲裁裁决,是指法院许可该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院地国境内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予强制执行。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承认与执行本国仲裁裁决; 二是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5. 班轮运输

【答案】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常见形式之一,指由船舶公司在固定的航线、沿线

停靠固定的港口、按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组织的运输。它通常用于成交数量小、批量小、交接港口分散的货物的运输。由于班轮运输合同通常通过提单来表现,故又称提单运输。在班轮运输合同中,货主称托运人,船主称承运人。

6. 专利、商标独立性原则

【答案】专利、商标独立性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同一发明或商标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彼此独立。各缔约国独立地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授予、拒绝、撤销、终止任何一项专利权或商标权,而不受该项专利权或商标权在其他缔约国的决定的影响。

7. 国际商事仲裁

【答案】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仲裁最常见的类别之一,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授权该仲裁庭进行仲裁程序,就争议作出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自愿性、自治性、保密性、快速性、终局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8.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联系在于两种冲突规范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或连结点,并同时指向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二者的区别是,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只能在几个系属指向的几个法律中选择其一,而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则对儿个系属指向的儿个法律必须重叠适用。

二、论述题

9. 试结合我国的法律和实践分析最密切联系理论。

【答案】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我国采用以“特征履行”为主要方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主要的原则之一确定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原则。而特征性履行方法,是指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理论和方法。特征性履行原则产生于20世纪20, 30年代的东欧和瑞士等国家。最早由瑞士学者施尼泽所提出,最先采用特征性履行法律选择方法的国际公约是1955年《关于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

(1)特征性履行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①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找到客观依据而产生。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20世纪最富有创意、最有价值和最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在合同领域已得到普遍的适用,并被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所采用。它摆脱了传统僵化、刻板和机械地着眼于某一客观标志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传统模式,是一种软化地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力一法。但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于其自身的过于灵活的特点,使得在适用过程中难以得到确定性、客观性、统一性的结果。由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了滥用这一原则的可能性。特征性履行正是解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有效方法,它使传统法律选择的呆板性和现代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得到了较好的调和,充分体现了既客观公正义不失机械教条的理想中追求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地不再是由主观臆想中的“最密切联系地”,相反,因特征性履行方法而有了确定的标准。

②特征性履行适应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与执法的特点和习惯。当双务合同中没有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条款也没有相关默示的意思表示时,作为法官,最密切联系原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法律选择方法。但这种原则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很简单易行,法官可以依据判例来决定何为“最密切联系地”。而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则过于原则和灵活,成为相当主观的评判,法官适用起来具有较大的困难,结果难以统一。特征性履行正是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大陆法系国家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一方面,法官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法律适用时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明确、清晰和逻辑严密的基本信条和目标。

(2)各国对特征履行方法的立法实践

从各国立法上看,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应适用的法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

②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依据,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3)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及特征履行方法的立法

10.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994年《美洲国家间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或选择无效,合同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院在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应靠合同所有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还应考虑国际组织所承认的国际商法的一般原则。”试运用当事人未作约定时国际合同法律使用的一般原理,对比分析上述两项立法规则。

【答案】两条规定都体现了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上述两条法律都规定了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时,则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地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