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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际民商事关系

【答案】国际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社会中因不同国家的人进行民商事交往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或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国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司法管辖权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又称为跨国民商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就一国而言,可称为涉外民商事关系。

2. 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标准和作品国籍标准,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3. 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答案】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由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情况所决定,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4. 外国法人的认可

【答案】外国法人认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外国法人依有关的外国法律是否已经有效地成立的问题; 根据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与活动。对于前一个问题一般依法人的属人法来决定,而后一个问题要同时适用其属人法和内国的外国人法所规定的条件。

5.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确立合同的订立和效力问题的准据法,即依照冲突规范确定国际合同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或国际统一实体法。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方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履行与不履行的后果等整个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包括当

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方法、合同自体法等原则。

6. 船旗国法

【答案】船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常见的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旗帜所属国的法律。由十船舶悬挂哪一国家的旗帜易十识别,船旗国法便于确定,并且适用船旗国法还能使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获得一致结果。在许多情况下,船旗国法被认为是基本的海事法律选择规范。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7. 仲裁

【答案】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方式,是指由一名或数名中立的、通常是经争议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居中对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依仲裁制度适用领域的不同,可将仲裁分为以下三种:①国际仲裁,指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仲裁:②国内仲栽,一般是指同一国的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在该国发生的没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项下的争议提请位于该国的第三方解决的仲裁; ③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国际或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或涉外海事仲裁。

8.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答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二、论述题

9. 论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答案】(1)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概念和地位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内国立法或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有关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在内国的效力,并在必要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性阶段,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归宿,是有关司法程序的实质所在。如果某一法院在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依法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承认与执行,其有关的诉讼程序也就失去了实际的意义。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意义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是外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在内国的继续。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判决得

不到内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不仅诉讼各方当事人以前的民事法律争议没有获得最终解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还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诉讼费用方面的损失。所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①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

世界各国为什么相互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域外效力,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学说,主要有如下几种:

a. 国际礼让说。主张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并不是因为该外国法院判决本身具有什么域外效力,完全是内国基于对该外国的“礼让”而作出的行为。该学说最初由17世纪以胡伯为代表的荷兰法学派所创立,后来为英美法国家的一些学者所接受。

b. 既得权说。这一学说首先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戴赛于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法》一书中作了系统论述,一度为英美等国法院广为采用。根据这一学说,诉讼当事人一方依据关的外国法院判决对于诉讼另一方取得的权利,应该属于一种既得权,内国法院既然应该尊重该项既得权,就应该承认创设或确定该项权利的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

c. 债务说。该学说认为,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由败诉方支付一笔款项的判决确定了一项债务,该法院地国的任何法院都有责任使这一判决得到执行,内国法院因此也得在内国境内承认与执行该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在英国,债务说取代礼让说而成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自其确立以来,一直为英国法院所采用。

d. 一事不再理说。一事不再理是指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再重新审理,有关当事人也不得再行起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说就是将这一原则运用到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认为有关案件经过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审理并作出确定性的判决以后,内国法院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不再另外审理,而在内国领域内径直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e. 特别法说。外国法院判决就是有关外国法院地国的特别法,内国法院一般应像承认外国成文法规范一样,基于同样的理由,用同样的方式,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f. 互惠说。是指一国法律之所以规定内国法院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因为它期望本国法院的判决能在同样的情况下获得有关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这一学说首先承认内国的主权地位,认为内国法律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是由于要尊重什么外国的既得权,或由于要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等,完全是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保护内国及内国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一个国家之所以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其根本原因既不是基于国际礼让、一事不再理原则或互惠原则的考虑,也不是由十要尊重他国判决确定的既得权或债务,或由于要承认外国的特别法; 而是因为近代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社会已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国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在互利合作的基础上来考虑承认与执行有关外国法院的判决。

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