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系属
【答案】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2. 分割规则
【答案】分割规则(Depecage )是指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适用不同的法律的做法。早在中世纪就有学者主张有关违反合同的问题由履行地法支配,有关合同的其他问题由合同订立地法支配,就是这种规则的表现形式,这种做法目前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因为法律关系往往由不同的方面和环节构成,不同的部分和环节之间往往具有相对独立性,常常有自己的重心,一概要求所有方面受一个连结点指引的法律支配,具有机械性,因此分割规则相对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是冲突规范软化的一种有效方法。
3. 仲裁条款
【答案】仲裁条款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表现形式之一,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协议。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部分。仲裁条款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4. 强制许可原则
【答案】强制许可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凡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专利权人经过一定的期限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国家有权核准强制许可第三人实施其专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5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原则适用于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和标记。
5. 绝对豁免论
【答案】绝对豁免论是一种最古老的国家豁免理论,兴盛于19世纪,代表人物有奥本海、戴赛等。该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小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 国家的豁兔权不仅体现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也包括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 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的民事争议。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
6. 物之所在地法
【答案】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是指以民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国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它曾被作为解决物权冲突的最基本的冲突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物权关系。但在现代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仅规定不动产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动产物权关系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等。
7. 特征性履行方法
【答案】特征性履行方法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辅助方法,指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之债务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各国立法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①把合同划分为多种,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各自适用的法律,即列举式的; ②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的依据,即概括式的
8.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与特别权利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 higkeit )与特别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 higkeit ),前者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后者主要是指一个人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者特定的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有的时候也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某种或者某些权利的一种资格,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民事法律地位。
二、论述题
9. 试论外国国家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答案】国家是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原则上享有司法豁免权。司法豁免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非经该有关国家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它包括:
(1)管辖豁免,即非经某一外国国家明确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能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然而,依据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一国法院可以受理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 而且,该国法院也有权对该诉讼中的被告所提出的同本案直接有关的反诉进行审理。
(2)诉讼程序豁免。即使外国国家已明确同意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权而作为被告在一国法院被提起诉讼,也仍然不得强迫它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实施其他诉讼行为,也不得对它的财产采
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豁免。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放弃必须以明示的形式进行,而且具有严格的针对性。非经该外国国家明确同意,仍不得根据有关法院的判决对它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除非存在相反的条约规定,国际社会的做法一般都是原则上给予或承认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我国也主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10.论专属管辖。
【答案】专属管辖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一,指依照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某些涉外案件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具有独占的管辖权,而排除或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1)专属管辖的适用
①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以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的联系程度作为确定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法院对与本国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限。
②专属管辖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表现。它侧重于有关国际民事案件与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的联系程度,强调一国法院对于那些与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如涉及国家公共政策,或与有关国家重要的政治或经济问题联系密切的民事案件无条件地享有国际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
(2)我国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为切实保护我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明确规定了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其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④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此外,考虑到其他一些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以及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和精神,在其他有关的民事案件中,即使含有国际因素,同样也应确定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如在有关内国专利权和其他受类似保护的权利,如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的案件中,基于这些权利的地域性限制,有必要规定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在因登记而发生的有关诉讼中,基于有关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同样有规定专属管辖权的必要。
11.试述“最密切联系说”及其在选择准据法时的应用。
【答案】对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以里斯(Reese )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及其理论基础一一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