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部门法(同等学力加试)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原告资格

【答案】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

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 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有以下要求:

①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没有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主体作出授益行政行为以后,发现有违法情形,除非该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否则不能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③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该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修改或者废止,可以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④行政主体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对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3. 管辖权转移

【答案】管辖权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4. 法院参照适用规章

【答案】法院参照适用规章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规章,可以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对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确定规章是否合法,应视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①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②规章的内容是否与更高层次的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

③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参照适用行政规章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相抵触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

无权选择适用。二是当某一个规章与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一致存在疑问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予以选择适用。

5. 公务员的责任

【答案】公务员的责仟是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公务员的责仟一般包括接受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三种。

6. 间接强制

【答案】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间接强制又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

对于相对人应履行而又不能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只能采取间接强制。而对于相对人应履行但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则既可采取间接强制,又可采取直接强制。

7.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答案】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义称行政损失补偿,是法律设立的对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对相对人实行救济的制度。

②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a.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b.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属于积极实现国家行政目标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则是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应予避免的行为;

c.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既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公务行为,也包括非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公务行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只是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行为;

d. 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有时可以是被补偿人的行为(此时补偿义务机关是受益人,而非侵权人),而引起行政赔偿的行为不可能是受害人的行为。

8. 行政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公平原则是指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当平等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以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其基本要求是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二、简答题

9. 越权的表现。

【答案】(1)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越权(超越职权)有以下四种表现情形:

①无权限。即行政机关做了应由行政相对人自行解决的,或者应由市场调节解决的,或者应由社会团体、组织自律解决的事项。此种情形称行政“错位”。

②级别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应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本身行使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行使的职权。此种情形称行政“越位”。

③事务越权。即主管甲事务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主管乙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公安机关行使了工商机关的职权,或者行政机关行使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如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政府裁决应由法院裁决的争议、纠纷。此种情形中前者可称行政“越位”,后者可称行政“错位”。

④地域越权。即甲地域的行政机关行使了乙地域的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北京市工商局处理了应由河北省工商局处理的相对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情形亦属“越位”。

10.简述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答案】人身权的损害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两类,其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分别为: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口平均工资公}算。”即按口支付赔偿金,每口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口平均工资}I-算。

(2)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目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③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六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下年平均下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支付对象、时间以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