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政治法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
【答案】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 政策性行政补偿
【答案】政策性行政补偿指国家对因其实行公用征收、征用或其他政策所造成的特定损失而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政策性补偿是执行国家事先己决定给予补偿的国家政策的必然结果,补偿对象一般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3. 地方性法规
【答案】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立法法》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务会批准后施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 行政公正原则
【答案】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办事公道,不询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
①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a. 依法办事,不偏私; b.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c. 合理考虑相关
因素,不专断。
②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a.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b. 不单方接触; c. 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5. 间接行政补偿
【答案】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一种行政赔偿,其特点是补偿义务机关不是通过积极主动的给付行为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害,而是通过在其他方面给子受害人好处的方法间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并且受害人必须作出享受补偿义务机关所给予之特殊利益的行为才能实现补偿效果。
6. 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②可致权益受损性:③多样性。
7.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8. 特别权力关系领域
【答案】特别权利关系领域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为实现特殊的行政目标,在一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却负有服从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在特别权利关系领域内,具有三个特点:
①相对人义务的不确定性;
②权利主体可以以内部规则的形式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并享有对相对人的惩戒权;
③相对人缺乏法律救济途径。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
【答案】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必须符合行政的一般要求,其中包含着及时的要求。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可能更重视效率,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尽可能快地处理是其内含的要求。
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以明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法定条件应及时受理;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按照审理期限及时审结案件;
(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复议案件经审理后,复议机构应迅速拟定复议决定书,并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尽速签发;
(4)对复议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责成其履行,并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0.简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答案】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根据法定程序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向公众公开既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也是为了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程序所必须遵守的公开原则。
(1)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程序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的法治意义是将行政权运作的基本过程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2)公开原则的内容
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
a. 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b. 如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信息公开。行政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因此,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迅速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
③设立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④行政决定公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不服决定时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
(3)行政公开原则的意义
①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现代政治是民意政治、开放政治,公民作为主权者应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在公民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客观上要求政府为公民和企业提供政府档案资料,满足公众的信息需要。
通过了解政府的文件资料,新闻界、政治家和公民可以监督政府的活动,学者可以进行学术研究,企业可将之作为一种经济、便利的收集政府资料信息的方式,安排企业生产,诉讼中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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