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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808法学综合课(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张杜律

【答案】“张杜律”是曹魏时期《晋律》的又一称谓。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枯、杜顶、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晋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又称《晋律》为“张杜律”。这一形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的先河。((晋律》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梁武帝改律共承用达二百三十五年,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2. 《大清新刑律》

【答案】《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公布后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故《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共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另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包括掀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由于时势所迫,清政府在修订新刑律时,虽然在许多根本性问题上有所保留,但仍在法典的编纂形式上做了较大的改变。

3.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4. 亲亲得相首匿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最早由孔子提出。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诏: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二、简答题

5. 请简要陈述“三省六部制”。

【答案】“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唐代的中央机构实行三省六部制,秦汉以来的“三公”完全成为表示身份荣誉的虚衔。

(1)“三省”即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尚书省以尚书令或左右仆射为长官,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三官共同承担宰相的职能。从这一意义上讲,唐代将相权分为三部分,通过三省相互平等、相互分工牵制的体制,解决了君权和相权的矛盾问题,更好地实现了君主集权。

尚书省形成最早,在汉代即以皇帝秘书性属官开始参与国家军政大事的参谋决策,在唐代,尚书省是国家最高的执行机构,下设六部; 其职能机构构成了中央机构的主体。中书省自魏晋时期开始形成,开始于对尚书省草拟诏书权力的分离,中书省借此开始参与各地机要事务的决断。到唐代,中书省专管起草皇帝诏书和命令的权力。

门下省在晋代形成,先是负责“敷奏”,即上下信息的传达。在唐代,门下省专事“封驳”,即各种奏章、公史首先要经过门下省审核才能递交中书省,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要经过门下省,若门下省认为不合适,有权发问中书省要求重新草拟。

这三省构成唐代中央的决策机构。

(2)“六部”即由尚书省总领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皆称尚书; 分管人事、财政、国家礼仪活动和教育、军事、司法行政和部分审判事务、工程兴造等六项事宜。主要是中央的执行机关,其下属机构统称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制”形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于隋代,为唐代所继承、发展和完善; 就其制度设计上讲,比较好地解决了中央各职权机关之间的分工配合以及相互牵制的作用,是中央机构完善的进步表现,另一方面也通过其相互牵制的结构,更好地保证了君主集权。

6. 简述宋代行政机构的设置。

【答案】宋初一改唐中枢三省的体制,以两府三司共治国事。

(1)“两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权。以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院的长官与宰相平级。中书与枢密院号称“两府”。

(2)“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三个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其长官为“三司使”,总管国家政经。

(3)地方上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简称“四司”。路下为州,是路以下重要的一级地方政权。州下为县,是地方行政机构中最

低的一级。

三、论述题

7. 宋代的继承制度有哪些内容?

【答案】由于租佃制的普遍实行,个体家庭不断地从大家族中分离移居出来。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也随之增多。为使家庭在有序的规范内发展,减少社会矛盾,巩固统治,宋代制定了较前代详备得多的继承制度。宋代的继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立嗣制度

宋代以前法律仅允许无子的贵族、官僚为自己立嗣,以继承家族的爵位和宗桃。至于平民能否立嗣并没有规定。宋代法律则允许无子的平民立嗣,并建立了相当具体的制度。法律允许的立嗣方式主要有两种:

①户主生前立嗣(相当于现代的收养);

立嗣讲究昭穆(辈分)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要相差一个辈分。在年龄上,被养人不能大于收养人。同宗内的嫡长子和独子都不能为人继嗣。收养同宗子孙为养子,必须申报官府,改正户籍,由官府发给公凭。只能收养不超过三岁的异姓。养子被收养后,即负有承续宗桃、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不能舍弃养父母,否则就构成不孝重罪。反过来,养父母也不能随便遣返、逐出已被收养人。养子的身份及地位和亲生子相同,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

②户主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

户主身死后,家属或家族为之立嗣,称“继绝”,其条件与生前收养相同。其中又分“立继”和“命继”两种形式。立嗣法规定,夫亡妻在,立嗣由妻作主,叫“立继”; 夫妻俱亡,立嗣由祖父母作主,如祖父母亦亡者,由近亲尊长决定,这叫“命继”。无近亲尊长者,则由族长主持立嗣。

(2)财产继承

①宋代实行不分嫡庶的众子均分法,并且明确规定“别宅异居子”,即非婚生子只要曾经与生父同注于户籍而有证据者,也享有遗产继承权。

②北宋时期,在室女(未出嫁的女儿)在和兄弟一起继承遗产时,只能继承一份嫁妆。在家无男姓后代而“户绝”时,在室女可继承全部遗产,而己出嫁女只能分得三分之一遗产。但到南宋时,子女的财产继承法产生变化。父母双亡后,在室女可以和兄弟共同继承财产,享有相当于兄弟应得份额一半的遗产权,可见女儿的继承地位的上升。

③无子的寡妇可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因此实际上寡妇只有财产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在立志守节条件下,可以终身享用丈夫遗产,但应为亡夫立嗣,死后财产由嗣子继承。

④宋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部分同居者的财产继承权,宋代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者含义较广,这里主要指义子、赘婿、外甥等。

⑤在宋代,法律还允许以遗嘱方式来分配遗产,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户绝无子嗣,并且一也没有户绝后享有财产继承权的女性继承人。宋代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很广,不受同宗还是异姓身份之限制。遗嘱继承人所得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受一般继承法的限制。但遗嘱继承在手续上必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