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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宪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2. 宪法文化

【答案】宪法文化是指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宪法文化体现以权利一权力结构为基础的精神,权利是其出发点。

②宪法文化以宪政为核心内容。

③宪法文化既具民族性又具普遍性。

3. 国家元首

【答案】国家元首是指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世界各国的元首制度划分为不同的类型:①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②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4.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答案】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 宪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6. 宪法观念

【答案】宪法观念是指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这一概念表明人们接受宪法观念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宪法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宪法观念同宪法规范或现实宪法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②宪法观念是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③宪法观念直接受哲学、政治、宗教思想的影响,一国的主导宪法观念直接由该国主流意识形态所决定。

7. 国家形式

【答案】国家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政权构成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的政权构成形式,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国家的结构形式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组成关系。国家本质必定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而适当的国家形式能够更充分地体现和维护国家本质。

8.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

【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

(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宪法的本质?

【答案】(1)宪法作为法,在本质上同一般法律一样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并依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内容和形式方面宪法具有自身的特点:①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和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更为全面和集中; ②以根本法的形式协调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确立利益协调的共同规则; ③宪法反映了政治力量之间根本的对比关系,并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④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10.结合选举制度与选举权来认识各种政治权利。

【答案】(1)选举制度与选举权

①选举制度的含义。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

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②选举权的含义。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2)选举制度与选举权与各种政治权利的关系

①选举制度与选举权和其他政治权利密切相关。选举权作为一种权利与其他权利的不同点之一是它有“联合行使”的特点。选举权属于公民个人,但选举结果是由许多公民投票共同决定的。在选举中公民有时仅仅是作为个体在投票,但在更多的时候他们会结成联盟以便“共同”投票,如政党、社会团体在选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民决不是为独立的个体而生存之个人的机械的集合,而是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利害不同思想不同之种种阶级,集团,及其他势力单位的结合。因此,选举制度与选举权与结社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游行示威自由权息息相关。

②选举制度与选举权和国家权力也息息相关,选举权直接产生出国家权力的载体国家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选举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桥梁,没有选举权,国家权力的大厦便无从建立。因此,选举制度与选举权与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监督权相关。

11.现代各国宪法在基本义务规定方面有哪些新趋势?

【答案】现代各国宪法中在基本义务规定方面有丁新趋势,包括:

(1)道德性义务。如遵守公民的纪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发扬集体主义精神的义务等。李步云先生曾言,“见诸法律的义务必须是必不可少的义务、其他方法难以为保障履行的义务。”道德性义务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它们过于含混,不具法律性,不适合规定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中。

(2)法律义务。这些义务混淆了宪法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界分,也不宜于规定在宪法中,如欠债还钱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禁酒”的义务等。

(3)非公民个人义务,如“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义务,这些义务固然重要,但是这些义务更多的是集体义务而非个人义务,并且这些义务的道德特征过于明显,不宜于作为公民的宪法义务。

(4)过渡性义务。这些义务多是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过渡期间的遗留,如赡养老人的义务。在前资本主义国家,家庭是社会的核心,以此为核心建立的一系列习俗是国家存亡的关键因素,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代发达国家,福利制度己经取代了“养儿防老”的观念与体制,而将赡养老人变为了国家的义务。

12.从“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的角度如何对宪法进行界定?

【答案】(1)宪法的政治意义

①从静态方面来看,宪法规范国家应设置何种机关来行使统治权力并界定各机关的权力。这涉及国家组织的权限界分以及公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问题。

②从动态方面来看,宪法同样提供了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作以及其他政治行为的程序规定,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