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26宪法学之宪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2.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3.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
【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
(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4. 财产权
【答案】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5. 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答案】(1)集体负责制是指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举行会议,由全体成员充分讨论。在决议的过程中,一切成员的权利平等,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实行集体负责制并不是否定和减轻个人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以克服主观性和片面性。
(2)个人负责制即首长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
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可以避免在执行决定时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充分发挥首长个人的才能和智慧,果断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但实行个人负责制并不排除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3)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的区别是:实行的机关不同,价值追求不同。
6.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
【答案】(1)三权分立又称“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并不是单纯的权力分工问题,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防止权力集中。
(2)议行合一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看作一种政权组织原则。其政权组织为拥有立法权的议会在最上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属于议会。由于实行的国家大多同时实行一党制,被认为较容易形成集权与专制。其基本特征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3)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都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分立,且国家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处理权。但是二者也有很多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 ②产生渠道不同:③授权方式不同; ④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
7. 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
【答案】具体权利是指当受到侵害后可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人部分的自由权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是指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保护,而须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权利,各种社会权利大多属于抽象权利。
8. 法官与检察官
【答案】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二、简答题
9. 宪法规范是否可以直接对私法关系产生拘束力?
【答案】在我国宪法规范还不能对私法关系产生拘束力,其原因在于:
(1)尽管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却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这就决定了宪法发挥效力的重心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宪法规范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
②宪法规范对公民、私人团体等的效力。
从总体上来看,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更倾向于将宪法视为对国家公权力的防范,而较少承认宪法在私法领域的效力。
(2)有学者认为,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意在保障人民免受国家权力滥用的侵害,完全是针对国家而设立的。依照这种宪法理念,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只关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规范,对私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却不具有任何效力。宪法是一部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文件。宪法规定的禁止条款一般仅适用于政府机构而不适用于私人,私人行为一般只受合宪的联邦与各州的法律约束。
(3)随着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的发展,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强化,宪法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个别权利“私法”适用的情况。在我国,2001年的齐玉等案引发了学界关于宪法“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实际上指的正是宪法能否对私法关系产生效力以及这种效力是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一般来说,我国宪法暂不承认宪法在私法关系中的适用,自然也就不具有对私法关系的直接效力。
10.从“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的角度如何对宪法进行界定?
【答案】(1)宪法的政治意义
①从静态方面来看,宪法规范国家应设置何种机关来行使统治权力并界定各机关的权力。这涉及国家组织的权限界分以及公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问题。
②从动态方面来看,宪法同样提供了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作以及其他政治行为的程序规定,例如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法律的制定、行政与公权力的执行等。因此,宪法便将国家的政治行为导入一个己经事先设想而形诸文字的“秩序与形式的状态”之中。
(2)宪法的法律意义
①宪法节制各级法规(法律、行政命令等)与法理所形成的规范,与价值体系来规范国家的一切生活。
②确定国家发展的方向。宪法“总纲”内的条文,使得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具备“恒定性”,不会因为日后负责国家政策的决定者之更替,而变更了国家权力追求的理想路线,例如宪法的人权保障、国家权力的组织与界限之规定。
③宪法的价值判断条款可以积极地促进国家整体秩序的安定性与稳定性。
11.你认为我国宪法修改频率快的原因是什么?
【答案】宪法修改频率快有如下原因:
(1)宪法,不论它的定义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还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都表明了宪法是一种法律,即意味着具有法律的局限性。因而在适当的时候对宪法进行修改就是一件必然的事情。反之,如果一直不予修改,反而会更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