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3民商法之商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律师事务所何以成为特殊的证券服务机构。
【答案】律师事务所是注册律师执行业务的工作机构。律师在证券市场中主要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必备的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体现自身的作用。律师的参与有利于促进和推动证券市场的法制化。
(1)律师证券业务主要包括在股票发行、上市中的法律事务,上市公司在配股中的法律事务,上市公司的组建、改造、购并及经营中的法律业务。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可以受聘担任发行人的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股票提供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3)可以就有关证券法律业务提供咨询,制作、审查、修改有关证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 参与起草、审查或签订证券承销、收购、合并等协议。
(4)律师在上市公司配股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出具配股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是律师事务所向证监会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情况的法律文件。
(5)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签发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以确认的对发行人能否发行股票或能否配股进行审查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提出的要求。
2. 简述资本形成制度。
【答案】经过长期的实践,西方国家《公司法》己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
(1)三种公司资本制的内涵
①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②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③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2)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同时规定了公司分期缴纳制度、首次出资比例、缴纳期限。第81条针对发起设立的股份
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就前述事项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确认我国新《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理由如下:
①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全部认缴或认购(股份公司发起设立); 采取募集力一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可见并不存在授权资本,因而新《公司法》采用的并非授权资本制。
②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完全符合法定资本制的一般做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不允许分期交付的规定,因而新《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并非原《公司法》的沿用。
③法定资本制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
3. 简述破产宣告对债务人身份和财产上的效力。
【答案】在国外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立法往往规定破产宣告对相关自然人产生相应的效力。我国立法并未采用自然人破产主义,因而破产宣告只对特定的自然人即准债务人产生一定的效力:(1)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原先为生产经营而存在的企业转变为主要为公平清偿债务而存在的破产人。
(2)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于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破产宣告后,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核准注销之日起3年之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宣告后,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告解除。
4. 试述保险的构成要件。
【答案】保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特定风险的存在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基本要件。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只有可能引起损失且不确定发生的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一般来说,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就会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会产生损失而不可能获利。
②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a. 风险发生与否不确定; b. 风险发生时间不确定; c. 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不确定。
③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风险为大量标的所拥有,是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即大量性质相近、价值也大体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④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⑤风险小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即风险所致损失的发生应具有分散性。
⑥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保险经营中,要求制定出准确的费率,而费率的计算依据是
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根据不同标准,可对风险作不同分类,保险法意义上的风险主要包括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2)众人协力
保险的基本原理为集合危险,分散损失。因此,要使保险制度作用得以发挥,就必须有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购买保险,从而形成必要的保险基金。这种众人协力的互助共济关系不同于合作保险中直接的互助人之间的共济关系,它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分散的保险合同所组织的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这些投保人或受益人虽无直接相互关系,但因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均形成了性质相同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能够分散危险的互助共济团体。这种团体在理论上称为保险团体。商业保险中的保险团体为保险团体的一种,其性质为具有间接互助共济关系的团体; 合作保险中的保险团体则为具有直接互助共济关系的团体。
(3)填补损失,保险不可能消灭危险,而是通过集合危险并分散损失的方式,使发生保险事故的当事人所受损失得到合理、充分的经济补偿。
5. 试述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构成。
【答案】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既可为投保人,也可为第三人。
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②被保险人一般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③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④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
(2)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
①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②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均可为受益人。
④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6. 试比较传统商法与我国商法之商行为特征的异同。
【答案】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的涵义与传统商行为涵义大体相同,但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传统商法的商行为特征与我国商法的商行为特征,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
(1)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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