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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802刑法总论与民法(不含知识产权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辨析

1. 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答案】(1)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概念

①我国刑事诉讼上的证明责任从两个层面上来界定,即举证责任和证明职责。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②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法定的证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制定与把握是关键,而且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诉讼纠纷的公正解决。我国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则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区别

证明责任强调的是承担举证和不能举证时的败诉后果的主体,证明标准强调的是认定犯罪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程度。

2. 执行的变更

【答案】执行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生效裁判在交付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定需要改变刑罚种类或者执行方法的情形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的活动。依法对一些生效判决或裁定予以及时变更,有利于发挥刑罚对罪犯的惩罚和教育改造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变更包括死刑执行的变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对新罪或漏罪的追究程序以及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几种情形。

3. 证明力

【答案】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证据是否有证明力,由认定事实的法官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一般知识以及对人类行为与动机的了解,合于理性地评估事实可能存在或不存在。

4. 审判管辖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

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二、简答题

5. 简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答案】(1)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2)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①审理的对象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②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 而第二审程序则是由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引起,或者因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

③提起的条件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而第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就能引起,不论其上诉有无理由或抗诉理由是否充分,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

④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

提起审判I}hrtn.督程序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在发现新罪或者需要将无罪改为有罪时,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对有罪改为无罪的,法律未规定任何期限限制; 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而又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完全相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任何法院; 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⑥有无加刑限制不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即在只有被告

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6. 简述强制措施的依法采用与变更。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1)强制措施的依法采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

②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③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④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2)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而改用另一种强制措施的行为。强制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在适用时应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发现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变更强制措施的四种情形: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④被逮捕的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变更适用条件

a. 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第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第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b.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第一,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二,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第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三、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