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安史之乱爆发后,给唐王朝经济带来的一个最大后果便是财政中心由华北地区转向东南地区,以江淮财赋作为唐中央财政的主要支柱,形成了陈寅恪先生所指出的"奉长安文化为中心,仰东南财赋以存立之政治集团"这样一种局面。这个集团一旦失去东南财赋之供给,"遂不得不土崩瓦解"。以往的租庸调制赋税收入形式以及新颁行的两税法,因唐中央所控制的地区和人口的减少而难以维持其财政支出。必须另辟税源。食盐作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不可一日或缺,它不同于粮食,普通百姓可以就地生产,直接消费。它受着产地的限制,因而会出现生产和消费的脱节,需要一个中介环节,即运销环节。政府正是看中了此点,所以便强行插入近来,垄断中间环节,实行食盐专卖。 食盐专卖法的实行,使得政府的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因民所急而税之"的"寓税于价"的收税方式既隐蔽,普及面又广,社会各阶层人士,只要吃盐,便即纳税。这一税源的开辟,是唐政府看到了食盐专卖的有利前景,加强了对盐业的管理。食盐专卖制度也完成了从官运官销这一直接专卖法到商运商销这种间接专卖法的过渡,盐法的完善,使盐利收入不断增加,最高时占政府财政收入的一半。随着盐利收入的增加,盐利对唐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也日益加深。引起了中央政府与诸道藩镇割据势力对盐利的争夺。丰厚的盐利也吸引了部分团体和个人的觊觎。能染指其间的人无不想借机分一杯羹。 论文以唐代盐利为切入点,力图从唐代盐利对唐中央政府政治、经济生活的影响,探寻唐代的社会状况。从唐政府垄断食盐的买卖,看其对普通民众生活的影响。同时从盐利的分配情况看一部分得利阶层和个人是如何为了一己私利而置社会的发展与普通民众的生活于不顾,肆意贪污、行贿受贿、侵削集体利益,最终导致盐法的破坏。盐法的毁坏,与政府腐朽、吏治败坏有密切关系。由此亦可看出,政府的腐败,用非其人,不仅危害了广大民众,而且也使该政府走向灭亡。 政府一举手、一投足之间,无不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实行食盐专卖,同样会对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带来影响。榷盐价格制定适度,政府不仅可以获得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也不至于造成民情沸腾、怨声载道而丧失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反之,政府若一味抬高榷盐价格,想以此获得更多的盐利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便是急功近利、饮鸩止渴的短视行为,只会使百姓无力承受生活重负,吃不起盐。这种行为必将导致民心的丧失。 论文分为五个部分:一、唐代的盐产情况;二、唐代榷盐制度;三、唐代盐利收入情况;四、唐代盐利的瓜分;五、唐代的私盐贩。前三部分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整理和完善,能够一目了然地了解唐代盐业生产的状况及盐利在唐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第四及第五部分为本文的重点。第四部分基本囊括了唐政府、小团体和个人瓜分盐利的情况,从该部分亦可看出唐政府实行专卖后,获利的除了政府外,还有哪些人,以及这些人是以何种手法获取盐利的,他们的所作所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论文第五部分个人的用力较多。以往对私盐贩的论述,只是泛泛而言,涉及面不广,研究人员多未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在以往人们研究的基础上,努力拓宽研究面,从私盐贩产生的合理性,到私盐的来源,特别是武装抢劫官盐来作为私盐贩卖这一点,作了较详细地论述。认为私盐的日益兴旺,与政府制定的政策有关。依政府的立场,应当对要与政府分利、且有动摇政府政策的私盐贩加强打击力度,遏制其发展;但强权镇压不是绝对可行的措施,压得了一时,却压不了长久。故而政府应调整自己的政策,不给私盐贩以过多的可乘之机,使其形不成大的势力。但唐王朝没有做到这一点,只是使用严酷刑法,一味镇压,结果导致王仙芝、黄巢等私盐贩武装发展成大规模农民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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