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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国际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情势变迁原则

【答案】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源于私法上有关契约的“情势不变条款”,是指在条约缔结后,倘若缔约时所依据的情势发生了缔约方未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缔约方得以此为理由终止或者暂停施行该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对当事国援引该原则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包含了可以援引情势变更作为终止一项条约的理由的5个累积性条件,此外还规定了使用该原则的两个例外。该条规定为情势变迁原则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以避免对该原则的滥用。

2. 世界人权宣言

【答案】为了进一步闻明《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容,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宣言的目的是使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宣言》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地规定了所有人都应毫无区别地享受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从而为此后的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 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答案】(1)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

属人管辖又称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

(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区别:管辖权依据不同。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主权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以国籍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相比为次要的或派生的。

(3)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的联系:属人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是为维护这种管辖而产生或存在的,并且其行使要受这种管辖的限制。

4. IMF

【答案】IMF 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其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促使国际贸易的扩一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

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

5.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答案】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即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T 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的场合。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6. 群岛制度

【答案】群岛制度是指国际海洋法针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的特殊法律地位规定的制度。它包括群岛水域及其法律地位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起始基线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十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在不妨害群岛国的主权的情形下,应当得到尊重。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如潜艇潜航)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7. 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是指为“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院裁判争端时,给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解释、说明、论证并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时,指导法院裁判争端的普遍原理或标准。

8. 最惠国待遇

【答案】最惠国待遇是外国人待遇的基本原则之一,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拟定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规定,它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最惠国待遇的根据是国家间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中载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的结果是使受惠国国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和相同事项上任何外国人享有的权利(或优惠)和义务,避免歧视待遇,这对促进国际通商、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简答题

9. 试述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国际法发展和演进中的作用表现。

【答案】非政府组织是指非经政府间协议建立的,而是由各国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为追求共同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组织,包括国际的、区域的、次区域的和国内的非政府组织。

(1)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它们是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各国政府及政府间组织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②政府间组织一般都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并与其合作。联合国创造了政府间组织同非政府组织协商的制度,并为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一些区域性政府间组织所仿效,如美洲国家组织、欧洲理事会。

冷战结束后,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组织与各国民众之间的桥梁,在许多重大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的重要会议和重大问题的决策,都需要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经社理事会设立了专门的辅助机关一一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处理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分为三类:“一般咨商地位”给予那些与经社理事会及其辅助机关议程上多数问题有关的组织,它们大多为大型的、地理范围较广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专门咨商地位”给予那些仅与经社理事会少数问题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有专门的职能,规模比较小,成立得较晚。而对那些不属于上述两类、职能范围更窄的技术类的组织,若经社理事会认为有时可对其工作作出贡献的,则将其列入“名册”。

(2)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发展和演进中的作用

①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提出新的国际条约、参加谈判以及在不同领域起草条约等方式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条约的准备工作。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等条约的签订和准备工作中有重要的贡献。在国际人道法领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谈判制定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督促执行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②非政府国际组织还通过其在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咨商地位,影响和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

10.简述条约和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1)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夕,不论用什么名称(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联系

①国际习惯能够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制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多个第三国认为它们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习惯法附着于条约而产生。国际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