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北政法大学民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合伙
【答案】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2. 相对权
【答案】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 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3. 格式条款
【答案】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款,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取名为一般交易条件,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优点是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4. 人格
【答案】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5.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6. 继承权的丧失
【答案】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
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7. 民事责任
【答案】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①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力一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④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⑤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8. 遗嘱继承与遗赠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由于遗嘱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的实现,所以遗嘱继承又称为意定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遗嘱中指定受赠与的人为受遗赠人,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者遗赠物。
二、简答题
9. 无因管理的效力。
【答案】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效力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一方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也就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无因管理产生法定之债的效力表现为:
(1)阻却违法。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成立后,首先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无因管理虽然干预了他人事务,甚至侵害了被管理人某方面的权益。但无因管理人是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管理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事务,故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阻却违法性的理由。
(2)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①管理人自管理开始,即应负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
a. 适当管理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为适当管理,适当管理义务
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b. 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
c. 报告与计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 该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
②被管理人所负的义务主要有:
a. 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具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被管理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应同时偿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b. 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具有清偿负担的债务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被管理人应当予以清偿;
c. 赔偿损害的义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被管理人应当予以赔偿。被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但其损害的发生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如管理人对于发生损害具有过失,应当适当减轻被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10.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答案】在确定遗产范围时,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人的财产
与被继承人生前共有的财产主要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和合伙共有财产。在确定遗产的范围时,应将遗产与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不能把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当作遗产进行分配。
(2)承包权
在确定承包权是否属于遗产范围时,应区别承包权与承包收入。承包收入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承包权不可以作为遗产。
(3)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依法使用国家、集体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公民生前占有、使用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地等,如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4)房屋租赁权
房屋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由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承租人的房屋承租权。这种权利专属于合同当事人,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如无特别规定或约定,承租人死亡时,合同即终止。
(5)复员、转业军人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领回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归复员、转业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处理。复员、转业军人死亡时,上述费用尚存的应作为遗产转移给继承人。但如果上述费用己经全部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则不再作为遗产处理。
(6)抚恤金、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