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内服、外服

【答案】这是对商代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中两个地域范围的描述。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称为王裴,又称为“内服”; 而分封于其他氏族国家的称为“外服”,由其他诸侯国统辖,商王不能直接行使管辖权。内服和外服根据宗法制原则相联系,最终建立起商王对地方诸侯国的控制结构。无论是内服还是外服,其统治者都实行世袭制度。

2. 《资政新篇》

【答案】《资政新篇》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期重要领导人洪仁歼所著。其核心思想是健全太平天国的政权体制,加强国家与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商业、贸易和生产。洪仁环认为,国家的强盛与衰弱和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关。他主张仿效英美的法律体系,使整个社会规范化、有序化。在此体系下,国家应建立正常的官民沟通机制,确立新闻官、确立官员民选制度。在经济上,洪仁歼主张学习西方,兴办实业,要发展铁路、公路、轮船,开办银行、矿业、实施专利制度、保险制度。虽然对太平天国来说,《资政新篇》提出的法治方针与经济政策是空想,但其在促进中国社会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 监候

【答案】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力一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4. 《魏玛宪法》

【答案】《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而得名。习惯上称作两篇,第一篇规定联邦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篇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5. 六科给事中

【答案】给事中是谏官。明朝虽设谏院,但未设专门的谏议大夫,设置六科给事中。由于明朝取消了中书省,直接提高了六部的地位,为了强化皇权对于六部的地位,明太祖针对六部设置了六科给事中,由各科专门负责各部官员的监察。六科给事中并不只是六个官职,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组织机构,各科设给事中一人、下设属官。为了保证其监察效能,六部向皇帝进行奏报或奏请的事项,再交给皇帝之前都要求交给相应的一科给事中,给事中有驳回的权力; 而六部奉旨执行职务的行为也都要经过该科给事中进行登记,以便于对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察。

6.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二、问答题

7. 试论宋代民事法规的发展。

【答案】宋代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力一面:

(1)所有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两宋通过规定印契(红契)制度及税契制度确认土地所有权,两宋所有权又划分为动产所有权(物主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并实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2)债法的发展。宋代对债的发生、履行或不履行,债的消灭,债的担保均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两宋之债,多为契约之债。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两宋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宋代借贷契约沿袭唐制,借指使用借贷,而贷指消费借贷。

(3)婚姻法规。宋承唐制,在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

(4)继承法规的发展。两宋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

(5)禁榷律法。宋代财政匾乏,禁榷是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专卖)范围有所扩大。在禁榷律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备。

8.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

【答案】西汉中期“罢黯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渗透到司法领域之中,极大地影响了汉代的司法原则和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实行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创者为董仲舒,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 动机邪恶者即便犯罪未遂也不兔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问里。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允,实质上是把儒家的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化了。

(2)实行“秋冬行刑”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己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

(3)实行“乞鞠”制度

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即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乞鞠”是汉代统治者出于儒家“慎刑”原则,企图缓和阶级矛盾的一种制度。

此外。汉代还实行录囚制度,时常进行大赦等,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9. 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与基本精神。

【答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形成于西周时期,在其后的封建王朝中有细微的改变和完善,没有作出根本性改变。

(1)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结婚的基本原则和实质性条件,缺乏这三个基本原则,其婚姻无效,不为法律和社会所容许。

①“一夫一妻多妾”制

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夕,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正妻所生,为“嫡系”,其他妾腾所出,为“庶出”。正妻及其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种嫡、庶之分,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好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

②“同姓不婚”

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为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结婚,下一代不强健,素质会下降,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可以更好地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③“父母之命,媒约之言”

婚姻的成立,基本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不为礼法所容。另外,婚姻的缔结,还需经过媒氏的中介。

(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

①我国古代的结婚制度及其精神

“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a. 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b. 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c. 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占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d. 纳征,男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