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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613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我国法定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答案】我国法定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1)立法解释,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它包括: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解释; ②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立法解释包括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事前解释一般是指为预防法律、法规在实施时发生疑问而预先在法律、法规中对有关条款和概念术语加以解释; 事后解释是指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发生疑问时,由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进行的解释,即一般所说的法律解释。

(2)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

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包括:

①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②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③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

2. 在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法的要素模式理论有哪些?

【答案】法的要素的分类,是指将复杂的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即法要素的“模式”问题。近代以来,流行的法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

(1)“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这一理论始于法国人博丹,经英国法学家霍布斯,到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时,成为主宰西方法学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

(2)规则模式。规则模式由新分析法学派的英国法学家哈特倡导,他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这一模式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批判规则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他认为,所谓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面貌方面的某种改善; 所谓原则,是指另外一种标准规范,亦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而非旨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社会法学派泰斗庞德认为,人们使用的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又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

3. 试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答案】(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①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b.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c.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d.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2)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发的本质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对此存在两种观点,大多数人认为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他们把法划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也称成文法)。自然法先十人类而存在,而制定法是国家建立以后制定的,后者必须服从前者,必须体现和反映人性的要求。卢梭的观点与此不同,他把法的本质归结为“公意的体现”,这种观点在法国《人权宣言》中得到肯定和体现:“法律是公众意识的体现”。

4. 生产关系对于法的决定作用在什么意义上能够成立?

【答案】(1)一般意义上,生产关系对于法具有决定作用,表现如下:

①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法的发展,无论是法的根本性变更抑或量变的积累,在实质上都受制于一定经济关系或根本或局部的变化。

②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比如,奴隶制法是奴隶制经济关系的记载,封建制法是封建制经济关系的确认; 人治之法是简单粗陋的经济关系的表现,现代法治之法是复杂细致的经济关系的确证。不仅如此,法的形式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经济关系的式样或复杂化程度所影响。习惯法为主要法源,法的私密性,法的无分化,形式化和程序化程度低等,是与古代社会经济关系相应的古代法在形式上的一般特点; 而法的部门高度分化、制定法和判例法为主要法源、法的公开性和系统性、法的形式和程序理性的增强等,是与近现代经济关系复杂化程度相应的形式表征。

③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如果生产关系尚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则处于这一生产关系之上的法就能有效地发挥其对生产力乃至整个社会的促进作用,法的生命力即是毋庸置疑的; 反之,如果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日渐丧失,则法即便凭借国家强制力也难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其生命力将随其所服务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的丧失而丧失。

(2)法由一定生产关系决定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命题的内涵

①非绝对。即法由一定生产关系决定不能被绝对化地理解为任何一项具体的立法均有与其相应的经济关系作为根据。法被一定的生产关系制约只有在根本、最终、整体的立场上强调,才是有意义的。

②非自发。即一定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不是没有主体因素参与的自发过程,而是通过人们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与主体主动自觉的选择创造相关。强调法被一定的生产关系决定,是在根源意义上强调法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从经济关系中直接地、自发地产生,或在社会生活中自动地实现。

③非惟一。即法律建立于其上的一定的生产关系并非法的惟一决定性因素,对法发生影响甚至在某种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还有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国际环境、政治、哲学、宗教观点、历史传统、道德意识、民族心理、科学技术、文化发展水平等,正是它们与法的交互作用,构成同一生产关系之上的法千差万别各具特色的原因。

二、论述题

5. 如何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答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发展经济,努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经济保障。

经济发展状况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的最根本的基石。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好不仅不能为社会治安